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自我承诺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发布的T/ZJREA 002—2025《《电磁阀回收处理技术规范》》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ZJREA》制定。T/ZJREA 002—2025《《电磁阀回收处理技术规范》》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
2025年12月26日
| 团体详细信息 | |||
|---|---|---|---|
| 团体名称 |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 | ||
| 登记证号 | 51330000501879519C | 发证机关 | 浙江省民政厅 |
| 业务范围 | 培训交流、咨询服务、技术推广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冯时林 | ||
| 依托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计量大厦1105室 | 邮编 : 310000 | |
|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 标准编号 | T/ZJREA 002—2025 | ||
| 中文标题 | 《电磁阀回收处理技术规范》 | ||
| 英文标题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Recycling and Treatment of Solenoid Valves |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30.99 有关废物的其他标准 |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J.88 | ||
| 国民经济分类 | C421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26日 | ||
| 实施日期 | 2025年12月30日 | ||
| 起草人 | 单位银、毛秉、何健松、周先杰、徐刚行、鲁祥祥、王琼、吕超、马嘉宇、顾大正 | ||
| 起草单位 | 宁波索诺工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索诺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嘉兴米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标准化研究院、宁波市佰荣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 范围 | |||
| 主要技术内容 |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磁阀回收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回收流程要求、信息管理要求、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商业及民用领域中使用的各类电磁阀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用电磁阀、防爆电磁阀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8619-2023 再制造术语 GB/T 29770-2013 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企业间回收信息交换格式 GB/T 45070-20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619-2023、GB/T 45070-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磁阀 solenoid valve 利用电磁线圈通电产生的电磁力驱动阀芯运动,从而实现流体通路开关或方向控制的自动化执行元件。 电磁阀回收 solenoid valve recycling 对废弃电磁阀进行收集、检测、分类、拆解、处理及再利用的一系列活动。 电磁阀再制造 solenoid valve remanufacturing 对回收的电磁阀经过拆卸、清洗、检测、更换、修复、重新组装、最终检测等工序,使其性能和质量达到或接近新产品质量标准的过程。 可再使用零部件 reusable components 经过清洗、检测、维修等处理后,其性能状态满足使用要求,可直接用于再制造或维修的电磁阀零部件。 材料再生利用 material recycling 将废弃电磁阀中不能再使用的零部件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理,使其成为原材料的过程。 4 基本要求 资质要求 从事电磁阀回收处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 a)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b)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c)具备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的环保相关资质; d)具有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回收处理场地、设备及专业人员。 人员要求 从事电磁阀回收处理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回收处理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电磁阀结构原理、拆解技术、安全环保要求等专业知识; b)检测与分类人员应熟悉电磁阀技术参数及检测方法,能够准确判断电磁阀及零部件的状态; c)特殊工种(如焊接、有害物质处理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设施设备要求 电磁阀回收处理企业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a)专用的电磁阀收集、储存区域; b)必要的检测仪器与工具; c)拆解工作台及工具; d)清洗设备与装置; e)分类存放容器及货架; f)环保处理设施; g)安全防护设备。 5 回收流程要求 基本流程 电磁阀回收处理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电磁阀回收处理流程 回收要求 回收过程应防止电磁阀损坏、变形及泄露; 回收记录应包含电磁阀来源、型号、数量、回收日期等信息;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碰撞、雨淋等。 检测与评估 对回收的电磁阀应进行以下检测与评估: a)检查壳体、线圈、连接部件等是否完整,有无明显损伤; b)通过适当方式测试电磁阀的基本功能; c)评估电磁阀的线圈电阻、绝缘性能、密封性能等关键参数; d)根据电磁阀的损坏程度、修复复杂性、经济性等评估其再利用价。 e) 分类 根据检测评估结果,将回收电磁阀分为以下几类: 1)一类:可直接再使用的电磁阀; 2)二类:可通过再制造恢复性能的电磁阀; 3)三类:无法再制造但部分零部件可再利用的电磁阀; 4)四类:只能进行材料再生利用的电磁阀; 5)五类:需要专业处置的电磁阀。 拆解 电磁阀拆解应遵循以下要求: a)采用合理的拆解顺序和方法,避免暴力拆解; b)优先保护可再使用的零部件; c)不同材质的零部件应分类存放; d)含有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应单独收集和处理; e)拆解过程应记录零部件状态及数量。 清洗 拆解后的电磁阀零部件应进行彻底清洗: a)根据零部件材质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和清洗剂; b)清洗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废水、废气应达标排放; c)精密零部件应采用专用清洗设备和清洗剂; d)清洗后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防止锈蚀。 检测与分类 清洗后的零部件应进行检测与分类: a)检测零部件的尺寸精度、形位公差、表面状态等; b)检测零部件的性能参数,如密封件的弹性、线圈的电气性能等; c)根据检测结果将零部件分为可直接使用、修复后使用和报废三类; d)可再使用零部件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污染。 再制造 电磁阀再制造应符合以下要求的要求: a)根据原产品技术要求和实际状态,制定合理的再制造方案; b)采用合适的工艺方法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c)按照产品装配技术要求进行组装; d)对再制造后的电磁阀进行全面的性能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限用物质的控制要求应符合GB/T 26572-2011的要求; f)对再制造产品进行明确标识,区分于新产品。 材料再生利用 无法再制造或再利用的电磁阀及零部件应进行材料再生利用: a)不同材质的零部件应分类处理,提高再生材料纯度; b)采用环保的再生处理工艺,减少二次污染; c)再生材料应标明材质、等级等信息; d)再生材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最终处置 无任何利用价值且不符合材料再生利用条件的电磁阀及零部件应进行最终处置: a)处置方式应符合环保要求; b)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c)处置过程应记录并存档。 6 信息管理要求 信息记录 电磁阀回收处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记录系统,记录以下信息: a)电磁阀来源、型号、数量、回收日期等; b)检测结果、评估结论、分类情况等; c)拆解、清洗、检测、再制造、材料再生等过程的详细记录; d)再制造产品、再利用零部件、再生材料的去向、数量等; e)废弃物种类、数量、处置方式、处置单位等。 信息追溯 电磁阀回收处理企业应建立信息追溯系统: a)对每批回收的电磁阀赋予唯一标识; b)记录关键处理环节的信息; c)确保再制造产品、再利用零部件及再生材料的可追溯性; d)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信息交换 电磁阀回收处理相关企业间的信息交换应符合GB/T 29770-2013的要求: a)制造商应向回收处理企业提供产品结构、材料组成、拆解指南等信息; b)回收处理企业应向制造商反馈回收处理情况及数据; c)信息交换应采用标准化的格式和内容。 7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安全操作要求 回收处理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拆解、清洗等作业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环保处理要求 回收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 采用环保型的清洗剂和工艺,减少有害物质使用; 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最终处置量。 应急处理 制定火灾、泄漏、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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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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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发布公告 | 2025/12/26 14:58:32 | ||
*由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于2025/12/26 14:58:32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5/12/26 14: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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