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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研究会自我承诺

  中国能源研究会发布的T/CERS 107—2025《碳中和社区评价》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CERS》制定。T/CERS 107—2025《碳中和社区评价》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能源研究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能源研究会
2025年12月10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中国能源研究会
登记证号 51100000500002248X 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范围 学术交流、书刊编辑、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正运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16 邮编 : 100038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CERS 107—2025
中文标题   碳中和社区评价
英文标题   Carbon Neutral Community Evaluation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99 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标准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M749 工业与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起草人   杨璐、晁凤芹、邓秋玮、梁炜、李庆、张龙、崔晓冬、李韧、蔡文斐、贲智群、刘晨光、穆天、陈之炜、段希雅、曹婧、侯荣、罗智云、冯晶、茜彦辉、井坤、高春艳、王建业、王嵩然、王涵诺、宋伟泽、杨永、周希从、翟鹏飞、肖许洋、董贝贝、赵仁浩、张美丽
起草单位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曙光街道办事处、知己集团、中丹建业(山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石零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西北工业大学、北京京山绿碳科技有限公司、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碳中和社区评价的基本原则、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评价指标、取值规则、评价结果的判定、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等。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的碳中和评价。
主要技术内容   5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5.1 社区管理边界和范围
管理边界
社区的地理边界为碳中和社区管理边界。地理边界的确定可以依据行政区划、物业管理范围或社区规划图。
管理范围
识别社区管理边界内的主要排放源,重点排放源均应纳入碳中和社区管理范围内。如社区内各类建筑、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车辆。
本标准中社区涉及的温室气体宜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气体中的一类或多类。
5.2 社区碳排放活动
直接排放活动
社区的直接排放包括:
a)固定源燃烧排放:发生在社区地理边界内的化石燃料燃烧,如社区使用燃煤或天然气锅炉产生的排放、居民家用燃气灶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燃烧排放。
b)移动源燃烧排放:社区内提供公共服务的车辆消耗燃料燃烧,如社区接驳车使用汽油、柴油等产生排放。不包括居民私家车燃料的消耗。
间接排放活动
社区的间接排放包括外购电力、外购热力产生的排放,如居民生活、社区服务与管理、公共设施和商业设施等用电、热力消耗。
5.3 核算方法
化石燃料燃烧碳排放量
社区化石燃料燃烧的碳排放,是指社区报告期内各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的汇总,按公式(1)计算:
                                 AEc,de=i=1n(ADci×EFci)                           (1)
式中:
         AEc,de——报告期内,社区生活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Dci——报告期内,社区第i种生活化石燃料用量,单位百万千焦(GJ);
EFci——第i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tCO2/GJ;
i——净消耗化石燃料的类型;
n——消耗化石燃料的类型种数。
报告期内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ADci按公式(2)计算:
                               ADci=Qci×FCi                                  (2)
式中:
Qci——报告期第i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百万千焦/吨(GJ/t);对气体燃料,单位为百万千焦/万立方米(GJ/万Nm3);
FCi——报告期内第i种化石燃料的净消耗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吨(t);对气体燃料,单位为万立方米(万Nm3);
化石燃料排放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公式(3)计算:
                            EFci=CCi×OFi×44/12                             (3)
  
式中:
CCi——第i种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百万千焦(tC/GJ);
OFi——第i种化石燃料的碳氧化率,单位为百分数(%)。
净外购电力
社区消耗净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采用排放因子法,按公式(4)进行计算:
                           AEe,in=ADe,in×EFe,in                                (4)
式中:
AEe,in——报告期内,社区生活用净外购电力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De,in——报告期内,社区生活消耗净外购电量,单位为万千瓦·小时(104kW·h);
EFe,in——电力消耗的CO2排放因子,单位为每吨万千瓦时(tCO2/104kw·h)。
注:当社区存在自产电力时,若社区生产的电力自用,则体现在外购电力购买,相应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减少;若社区生产的电力进行上网外调,则这部分外输的电力需从外购电力中扣减,如果扣减的结果(净外购电力使用量)为正,则社区仍存在外购电力导致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如果扣减结果(净外购电力使用量)为负,则间接排放的计算结果为负,在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自动扣减。
净外购热力
若社区生活消费存在外购热力的情况,则外购热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采用排放因子法,按公式(5)进行计算:
                           AEq,in=ADq,in×EFq,in                                (5)
式中:
AEq,in——报告期内,社区生活用外购热力消耗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Fq,in——报告期内,社区生活消耗净外购热力数量,单位为百万千焦(GJ);
ADq,in——热力消耗的CO2排放因子,单位为每百万千焦(tCO2/ GJ);
5.4 温室气体减排措施
宜从低碳社区建设、能源系统、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处理、社区治理等方面实施减碳措施。
城市社区宜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储能项目、垃圾分类资源化项目、自产或外购绿色电力等减排措施。
农村社区宜开展生物质发电项目、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种养循环项目、污水处理一体化项目、垃圾分类资源化项目等减排措施。
实施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5.5 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抵消
5.5.1 零碳社区可通过购买绿证、碳信用的方式,或开展公益植树造林等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剩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中使用绿证、碳信用宜参照以下优先顺序执行:
a)国家能源局核发的绿证;
b)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c)经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d)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或其他减排机制签发的中国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
注1:绿证即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绿色电力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也是认定绿色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度可再生能源电量。
注2:碳信用指项目主体依据相关方法学,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经过第三方的审定和核查,依据其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效果所获得签发的减排量。
5.5.2 用于抵消的绿证、碳信用或(和)碳汇量大于等于剩余温室气体排放量时,即界定为达到碳中和社区要求。其中,绿证仅用于抵消社区使用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5.5.3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抵消剩余温室气体减排量,零碳社区应说明具体的抵消方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6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社区碳排放量核算与报告年份应以自然年为统计周期。根据对社区边界内的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进行计算,编制社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报告模板见附录B)。
a)社区基本信息;
b)社区组织边界概况;
c)社区碳排放源识别;
d)活动水平数据及排放因子来源说明;
e)社区温室气体排放量;
f)社区减碳措施。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标准公告
  标准发布公告 2025/12/10 20:45:07

*由中国能源研究会于2025/12/10 20:45:07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5/12/10 2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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