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研究会自我承诺
中国能源研究会发布的T/CERS 104—2025《碳中和产业园区评价》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CERS》制定。T/CERS 104—2025《碳中和产业园区评价》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能源研究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能源研究会
2025年12月10日
| 团体详细信息 | |||
|---|---|---|---|
| 团体名称 | 中国能源研究会 |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2248X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业务范围 | 学术交流、书刊编辑、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正运 | ||
| 依托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16 | 邮编 : 100038 | |
|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 标准编号 | T/CERS 104—2025 | ||
| 中文标题 | 碳中和产业园区评价 | ||
| 英文标题 | Evaluation for carbon-neutral industrial park |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20.99 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标准 |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 国民经济分类 | M749 工业与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
| 实施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
| 起草人 | 吕振华、翟生强、郑瑞春、王晓栋、王建业、曹铁军、贲智群、王焕忠、张玉明、黄红娟、黄中庆、王嵩然、梁永全、杨兆斌、杨华东、王涵诺、李凯、李建国、万智赟、杨永、谭宇文、周希从、袁太军、王国英、张寿春、王强钢、魏鹏、花国志、曾礼强、陈伟、马斌、孙金勇、朱倍倍、岳康乐、徐沛、张龙、宋伟泽、姜永东、王信民、苟小龙、周念成、赵仁浩、张美丽 | ||
| 起草单位 | 寰智(深圳)绿色发展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新能设计研究院(广东)有限公司、江苏蓝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丹建业(山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禾光能碳科技有限公司、知己集团、南京宝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日晖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蕾能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科智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创慧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广东海创大族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电力设计研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开发院、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山绿碳科技有限公司 | ||
| 适用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碳中和产业园区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和要求、碳排放核算、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的判定规则和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碳中和产业园区的评价。 | ||
| 主要技术内容 | 碳排放核算 核算边界 产业园区碳排放的核算边界宜参照GB/T 32150和GB/T 32151(对应行业部分)确定,包括组织边界、核算范围、核算周期以及温室气体核算种类等内容。 组织边界 产业园区应以其物理边界作为碳排放核算的组织边界,核算其实际生产和运营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核算范围 产业园区的碳排放核算范围应包括以下范围一与范围二内容。对范围三的核算不作硬性要求,鼓励产业园区自愿核算与披露范围三的碳排放情况。 a) 范围一(直接排放):产业园区物理边界内所有固定源和移动源排放; b) 范围二(间接能源排放):产业园区购买的能源(包括电力、蒸汽、加热和冷却)产生的间接排放; c) 范围三(价值链排放):产业园区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运营中产生的废弃物,燃料相关的活动和能源,商务差旅,下游租赁资产,下游运输及分配,特许权,产品最终处置,生产资料,上游运输和分配,上游租赁资产,员工通勤,投资,销售产品和加工,销售产品使用共15类延伸排放。 核算周期 碳排放核算周期应为一个自然年或财务年。 温室气体核算种类 温室气体核算种类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核算方法 核算方法应优先采用实测法,如实测条件不满足,可使用排放因子法,参考附录A。涉及的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实测值,如当地数据无法获得,可根据不同能源品种和能源活动类型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排放因子。 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碳中和产业园区评价指标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组成(见表1)。一级指标分为碳排放总量、能耗碳强度和能碳管理系统3大类。碳排放总量包含不同核算范围(见5.1.2)内的碳中和比例等指标要求。能耗碳强度是单位能耗的碳排放量,在本标准中指园区范围内每消费一吨标准煤产生的碳排放量。能碳管理系统是园区监测、分析、管理能耗和碳排放相关数据的系统,形式包括能碳管理平台或能碳管理台账。能碳管理平台是采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智能传感等信息通信技术,集成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采集、监测、记录存储、核算、分析、预测、预警、决策支持等功能的数字化管理平台;能碳管理台账是记录和管理能耗和碳排放数据的系统性文件或电子数据库。 为鼓励产业园区核算与披露范围三排放,将范围三核算排放源覆盖率作为引导性指标(自愿核算,不作硬性要求)。 表1 碳中和产业园区评价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性质 1 碳排放总量 范围一要求 范围一碳中和比例 Z1 核心指标 范围一年度碳排放量 Ie1 核心指标 范围二要求 范围二碳中和比例 Z2 核心指标 范围二年度碳排放量 Ie2 核心指标 2 能耗碳强度 能耗碳强度要求 单位能耗碳排放C 核心指标 3 能碳管理系统 能碳管理系统要求 建立能碳管理平台 核心指标 建立能碳管理台账 核心指标 4 加分项 范围三要求 范围三核算排放源覆盖率P 引导指标 指标计算方法 碳中和比例应按照下式进行计算: █(Z=I_b/I_e *100%#(1) ) 式中: Z——碳中和比例(%); 〖I?b〗——年度碳抵消量1)(tCO2e); I_e——年度碳排放量(tCO2e)。 I_b和I_e按照5.5中的核算方法进行计算。 单位能耗碳排放应按照下式进行计算: █(C=I_e/E#(2) ) 式中: C——单位能耗碳排放(tCO2e/t标准煤); I_e——年度碳排放量(tCO2e); E——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t标准煤),指园区范围内每年度实际消费的各类能源的总和。 注:电力消费能耗按照等价值法计算。 范围三核算排放源覆盖率应按照下式进行计算: █(P=〖N?a〗/N_t *100%#(3) ) 式中: P——范围三核算排放源覆盖率(%); N_a——已核算的排放源数量; N_t——实际适用的排放源总数。 注:实际适用的排放源总数,需根据产业园区情况进行确定,并非所有已列出的15类排放源(见5.2)均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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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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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发布公告 | 2025/12/10 20:25:41 | ||
*由中国能源研究会于2025/12/10 20:25:41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5/12/10 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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