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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自我承诺

  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发布的T/SCOA 0003—2025《上海好粮油 食用植物油》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SCOA》制定。T/SCOA 0003—2025《上海好粮油 食用植物油》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上海粮油行业协会
2025年09月05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上海粮油行业协会
登记证号 51310000501773685N 发证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 行业调研、业务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严海波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905号东部710室 邮编 : 200233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SCOA 0003—2025
中文标题   上海好粮油 食用植物油
英文标题   The Grain & Oil Products of Shanghai – Edible vegetable oil
国际标准分类号   67.200.10 动物和植物的脂肪和油
中国标准分类号   CCS X 14
国民经济分类   A051 农业专业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5日
实施日期   2025年09月05日
起草人   吴莹、朱天仪、陈凤香、张雷、王晓波、熊清彦
起草单位   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科茂粮油食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良龙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好粮油 食用植物油的术语和定义、质量与安全要求、追溯信息、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 本文件适用于以国产油料为原料,经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加工的,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商品食用植物油。
主要技术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35、LS/T 32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好粮油  食用植物油  the grain & oil products of Shanghai- edible vegetable oil
以国产油料为原料,经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加工的,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商品食用植物油。
4 质量与安全要求
1 2 3 4 质量要求
质量指标除应符合表1要求外,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各种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表1 质量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酸价/(mg/g) ≤2
过氧化值/(g/100g) ≤0.20
基本组成范围
基本组成范围见表2。
表2 食用植物油基本组成范围
不同双键位置
脂肪酸分类的产品 产品名称 ω-3脂肪酸/(%) ω-6脂肪酸/(%) ω-9脂肪酸/(%)
富含ω-3脂肪酸产品 亚麻籽油 39.0~62.0 12.0~30.0 13.0~39.0
 核桃油 6.5~18.0 50.0~69.0 11.0~32.0
富含ω-6脂肪酸产品 葵花籽油 ND1~0.3 48.0~74.0 14.0~40.0
 玉米油 ND~2.0 34.0~66.0 20.0~43.0
 大豆油 4.0~11.0 48.0~59.0 17.0~30.0
 芝麻油 ND~1.0 37.0~48.0 34.0~46.0
富含ω-9脂肪酸产品 油茶籽油 ND~2.0 3.0~14.0 68.0~87.0
 橄榄油 ND~1.0 3.0~21.0 55.0~83.0
 花生油 ND~0.3 12.0~43.0 35.0~70.0
 低芥酸菜籽油 5.0~14.0 15.0~30.0 51.0~70.0
 菜籽油 5.0~13.0 11.0~23.0 8.0~60.0
 米糠油 ND~3.0 21.0~42.0 38.0~49.0
注1:ND表示未检出。
声称指标
声称指标见表3。
表3 食用植物油声称指标
产品名称 营养伴随物声称指标 危害物声称指标
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核桃油、油茶籽油、橄榄油、米糠油1、芝麻油2、亚麻籽油等 甾醇总量及组成、生育酚及生育三烯酚、角鲨烯、多酚等 反式脂肪酸、多环芳烃
注1:米糠油中的谷维素可作为声称指标。
注2:芝麻油中的芝麻素、芝麻林素可作为声称指标。
食品安全要求
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16的规定。
安全指数(PN)以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限量为基础计算,安全指数要求见表4,其中溶剂残留和黄曲霉毒素B1应符合表5规定。
表4 安全指数要求
项目 指数
PN真菌毒素 ≤0.7
PN污染物 ≤0.7
PN农药残留 ≤0.7

表5 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 限量
溶剂残留1/(mg/kg) 不得检出
黄曲霉毒素B1/(μg/kg) 花生油、玉米油 ≤10
 除花生油、玉米油以外的其他食用植物油 ≤5
注1:食用植物油的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应按 LS/T 1218 相关条款执行。
5 追溯信息
供应方提供的追溯信息,参照附录A。
6 检验方法
1 2 酸价检验:按GB 5009.229 执行。
过氧化值检验:按GB 5009.227 执行
脂肪酸组成检验:按 GB 5009.168 执行。
生育酚及生育三烯酚检验:按 GB/T 26635 执行。
甾醇组成及甾醇总量的检验:按 GB/T 25223 执行。
芝麻素和芝麻林素的检验:按 GB/T 31579 执行。
多酚检验:按 LS/T 6119 执行。 
角鲨烯检验:按 LS/T 6120 执行 。
谷维素检验:按 LS/T 6121.1、LS/T 6121.2 执行。
反式脂肪酸检验:按 GB 5009.257 执行。 
多环芳烃检验:按 GB 5009.265 执行。
溶剂残留检验:按 GB 5009.262 执行。
黄曲霉毒素B1检验:按 GB 5009.22 执行。
安全指数检验: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农药残留含量,按照式(1)分别计算每种物质的单项安全指标指数:
  ()
式中:
     Pi——每种物质的单项安全指标指数。
根据公式(2)~(4)分别计算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农药残留的内梅罗指数PN:
 
  ()
  ()
  ()
式中:
——平均单项安全指标指数,为某类安全指标的所有单项安全指标指数的平均值。
Pimax——最大单项安全指标指数,为某类安全指标的所有单项安全指标指数的最大值。
7 检验规则
一般规则
按 GB/T 5490 执行,并注明代表数量和货位。
扦样
按 GB/T 5524 执行。
检验报告
原料、设备和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立即委托第三方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为一个批次。
判定规则
符合第4章要求,且提供第5章追溯信息的植物食用油,可参评“上海好粮油”产品。
8 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除应符合 GB 7718和 GB 28050的规定外,产品名称按照各种食用植物油产品名称或分类名称标注,企业宜选择标注产品的声称指标。
宜按GB 28050的规定标注产品二维码,内容包括第4章的相应指标的检验结果和第5章的追溯信息。
9 包装、储存和运输
按 GB/T 1535 执行。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标准公告
  标准发布公告 2025/9/5 15:10:06

*由上海粮油行业协会于2025/9/5 15:10:06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5/9/5 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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