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化促进会自我承诺
华夏文化促进会发布的T/HCPA 015—2025《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非代表性传承人作品统一编码指南》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HCPA》制定。T/HCPA 015—2025《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非代表性传承人作品统一编码指南》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华夏文化促进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华夏文化促进会
2025年07月25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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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华夏文化促进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12240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专业交流 业务培训 书刊编辑 展览展示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周鹏 | ||
依托单位名称 |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一区4号楼三层302 | 邮编 : 100016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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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HCPA 015—2025 | ||
中文标题 |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非代表性传承人作品统一编码指南 | ||
英文标题 | Guidelines for Unified Coding of Works by Non-Representative Inheritor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hina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7.195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A24 | ||
国民经济分类 | R884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25日 | ||
实施日期 | 2025年08月01日 | ||
起草人 | 常月红、李荣坤、安夙、周晓英、秦丽莉、余艳梅、黄嫄、张秀梅、陈月兰、钟锦立、莫娜、董明飞、黄晓茵 | ||
起草单位 | 华夏文化促进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作品的编码结构、代码定义、生成与维护规则,适用于: 中国境内所有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作品的统一编码,包括实体作品(如手工艺品)和非实体作品(如表演记录),关联十大类别非遗项目。该作品须体现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价值,不包括大规模工业化批量生产的产品,例如基于传统医药配方在工厂流水线大规模生产的药品、基于传统技艺(如陶瓷或纺织)批量复制的商品、基于表演艺术(如传统戏剧或舞蹈)大量复制的音像制品(如CD/DVD批量发行或数字复制文件)、基于传统美术(如绘画或雕塑)工业化印刷或3D打印的复制品,以及其他通过机械化或自动化手段大批量生产的衍生品等。 这些批量产品虽可能源于非遗技艺,但已脱离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手工创作和个性化体现,转为商业化生产,应采用GS1或ISO/IEC15438等商业条码标准管理,以避免与非遗保护的核心“活态传承”原则冲突。 本标准不适用于完全脱离传承人技艺且仅基于算法创作的纯虚拟内容,此类内容应采用其他行业编码体系。 | ||
主要技术内容 | 该标准通过统一结构化编码框架,将非官方认定传承人的作品纳入非遗保护体系。其核心价值在于用传承人类别代码(D/H/N) 区分实践者身份,并通过与代表性作品一致的分类体系实现数据兼容,扩大非遗保护的覆盖范围。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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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5/7/25 23:00:33 | ||
*由华夏文化促进会于2025/7/25 23:00:33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5/7/25 2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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