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自我承诺
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发布的T/GZDFA 004—2025《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标准》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GZDFA》制定。T/GZDFA 004—2025《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标准》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
2025年06月08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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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440100MJK893553C | 发证机关 |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业务范围 | 贯彻政府政策,研究建立数字金融标准;维护会员权益,加强会员沟通;开展相关培训;依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等事项。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江映霞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88号1503、1504房 | 邮编 : 510000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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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GZDFA 004—2025 | ||
中文标题 | 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标准 | ||
英文标题 | Standard on Elements of Internet Financial Loan Contract Disputes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160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J694 金融信息服务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
实施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
起草人 | 刘冬梅、邵山、江映霞、段莉琼、曹钰、胡敏、伍慧鸣、钟瑜、马聪、马成龙、吴婧、钟群、马承禧、张汉卓、禇晓文、肖惠娜、杨磊、郑立志、张贤达、罗玲玲、韦立坚、刘春源、周旺军、陈夏漾、卞朝永、李安琪、石松、何文秀、尹鹏源、薛梅、金兆康、姚娓娓、李云峰、郭桂福、薄斌、宋喜霞、郑玉波、畅金凤、刘志香、朱静贤、杨无鬼、刘宝权、周贤娴、许文思、黎曼俐、潘炜 | ||
起草单位 | 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浙江亦笔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富嘉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间金融街信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麦家荣律师行、冠付消费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科技大学(广州)数据科学与分析域、澳门科技大学下一代互联网国际研究院、万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广电仲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大湾区金融科技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大湾区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中大湾谷风险管理技术实验室、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汇智(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亦笔金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鹏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智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的主体要素、管辖要素、标的要素、证据要素以及存证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互联网法院批量案件智慧审判系统的案件接入管理以及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的处理。 | ||
主要技术内容 | 本文件代替T/GZDFA 004—2022《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标准》,与T/GZDFA 004—2022相比,除了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了“存证”的术语和定义(见2022年版3.8); b)将“送达”改为“电子送达”(见3.9,2022年版3.10); c)增加“额度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的术语和定义(见3.10~3.13); d)4.1中增加了身份认证的规定(见4.1.1); e)4.2中增加了身份确认的规定(见4.2.1); f)将“诉讼标的暂计日”改为“诉讼标的额暂计日”(见6.12,2022年版6.11); g)删除了附录B(见2022年版附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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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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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5/6/6 16:36:59 | ||
*由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于2025/6/6 16:36:59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5/6/6 16: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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