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参协会自我承诺
抚松县人参协会发布的T/FSRS 5.2—2025《“抚松人参”品牌 认证通则》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FSRS》制定。T/FSRS 5.2—2025《“抚松人参”品牌 认证通则》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抚松县人参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抚松县人参协会
2025年06月09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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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抚松县人参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220621MJ41741543 | 发证机关 | 抚松县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宣传国家法规政策,规范从业准则,促进行业联结,制定行业标准,宣传抚松人参品牌影响力,开展人参文化交流,培训等.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侯玉兵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抚松新城行政中心4号楼 | 邮编 : 134500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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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FSRS 5.2—2025 | ||
中文标题 | “抚松人参”品牌 认证通则 | ||
英文标题 | "Fusong Ginseng" Brand ——Certification General Rules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120.20 产品认证和机构认证、合格评定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M745 质检技术服务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6日 | ||
实施日期 | 2025年07月06日 | ||
起草人 | 张红杰、王英平、陈晓林、侯玉兵、陈成军、徐怀友、史磊、马友德、雷秀娟、 郭兴军、徐芳菲、李昊、王翔、王欣、张新才、丁旭、王娜迪、闫鹤、丁梦瑶、刘星见、王刚、陈少麟。 | ||
起草单位 | 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农业大学、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中药 材发展中心)、抚松县人参协会、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人参产业发展中心、吉林参王植 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抚松人参质量检测中心、吉林人参研究院。 |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4 管理机构及职责 “抚松人参”品牌管理机构为“抚松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负责品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不限于: a) 品牌的建设、宣传推广、品牌保护等管理工作; b) 组织开展品牌培育体系、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和推广体系研究工作; c) 组织开展“抚松人参”品牌规范认证活动; d) 批准、发布“抚松人参”品牌产品和品牌原料基地认证名单; e)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抚松人参”品牌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5 认证原则 5.1 以人为本 “抚松人参”品牌认证应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服务社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5.2 自愿开放 “抚松人参”品牌认证应面向全社会开放,以信用为基础,由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 5.3 公平公正 “抚松人参”品牌认证应按照“抚松人参”品牌标准开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公平公正、 依法依规。 5.4 创新引领 “抚松人参”品牌认证旨在推动组织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持续保持创新的动力、持续引领 行业高质量发展。 6 基本要求 6.1 基本条件 6.1.1 产品 申请“抚松人参”品牌产品认证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 在抚松县域内注册,从事人参加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人参原料应产自“抚松人参”证明商标规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附录 A),并通过认证的“抚 松人参”品牌原料基地; c) 抚松县境内有自主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具有产品商标、企业生产标准、生产许可证、产品质 量证明等,及抚松县域外使用“抚松人参”并能提供溯源证明资料的抚松县域外的人参加工 产品。 d) 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以上,单品年销售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 e) 有规范的产品包装。 6.1.2 品牌原料基地 申请“抚松人参”品牌原料基地认证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 在抚松县域内注册,从事人参种植; b) 具有合法的人参栽培种植土地使用权,种植人参面积 50 亩以上, 3 年生以上的人参面积不 低于总面积的 60 %; c) 基地种植管理应符合 T/FSRS 3.1、T/FSRS 3.2、T/FSRS 3.4、T/FSRS 3.5; d) 已经完成 2 个种植生产周期,具备完整生产档案; e) 基地产品标准符合 GB/T 22533 的要求。 6.2 优先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认证时应优先考虑: a) 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或抚松县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奖励; b) 获得过政府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评价或认证(登记)(如绿色食品、有 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 c)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d) 主导制(修)订与申请认证产品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抚松 人参”团体标准; e) 产品所在生产区域为国家、省产业政策支持的相关产业园区、示范区等。 6.3 否决条件 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不予进行认证: a) 被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b) 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 c) 有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 d) 近 3 年有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以及食品 安全问题发生。 7 认证实施 7.1 认证依据 7.1.1 产品 7.1.1.1 生晒参 7.1.1.1.1 生晒参加工应符合 T/FSRS 4.2,品牌产品应符合 T/FSRS 6.2 的要求。 7.1.1.1.2 生晒参片加工应符合 T/FSRS 4.4,品牌产品应符合 T/FSRS 6.4 的要求。 7.1.1.1.3 食用生晒参应符合 T/FSRS 6.6 的要求。 7.1.1.1.4 药用生晒参应符合 T/FSRS 6.8 的要求。 7.1.1.2 红参 7.1.1.2.1 红参加工应符合 T/FSRS 4.1,品牌产品应符合 T/FSRS 6.1 的要求。 7.1.1.2.2 红参片加工应符合 T/FSRS 4.3,品牌产品应符合 T/FSRS 6.3 的要求。 7.1.1.2.3 食用红参应符合 T/FSRS 6.5 的要求。 7.1.1.2.4 药用红参应符合 T/FSRS 6.7 的要求。 7.1.1.2.5 九制红参应符合 T/FSRS 6.13 的要求。 7.1.1.3 人参蜜片 应符合T/FSRS 6.12的要求。 7.1.1.4 大力参 加工应符合T/FSRS 4.5的要求,产品应符合GB/T 22537的要求。 7.1.1.5 保鲜人参 应符合T/FSRS 6.15(T/THRS 16)的要求。 7.1.1.6 其他产品 鲜园参、活性参、糖参和应符合 GB/T 22533、GB/T 22535、GB/T 22537 和 GB/T 22539的要求。 7.1.2 品牌原料基地 应符合 T/FSRS 3.1、T/FSRS 3.2、T/FSRS 3.4、T/FSRS 3.5 的要求。 7.2 认证程序 7.2.1 申报主体填写《“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产品)》(附录 B)、《“抚 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品牌原料基地)》(附录 C),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 清单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7.2.2 品牌管理委员会受理认证申请后,组织审查小组,审查认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 个 工作日内做出初审结论。符合初审要求的,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核实踏查;不符合初审要求的,告知申 报主体。 7.2.3 符合现场核实踏查要求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根据具体公示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a) 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视为通过审核,授权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颁发授权书, 申报主体缴纳管理费; b) 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认证要求的,授权使用商标,颁发授权书 和准用证;复核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授权,告知申报主体。 c)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需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本人签字; d) 提供“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一式二份。 8 证书管理 8.1 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通过认证的申报主体出具“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申 报主体获得授权书后,可使用“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8.2 “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有效期与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使用期限一致,为 3 年。 8.3 在授权书和准用证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内向品牌管理委员会提出复审续签申请,逾期不申请者, 授权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8.4 复审续签申请提出后 7 个工作日内有品牌管理委员会开展复审,经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重新颁 发授权书,方可继续使用商标。复审未通过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复审合格后方可续签; 整改复审未合格不再续签,不应继续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9 商标使用及保护 按照T/FSRS 5.1执行。 10 监督管理 10.1 品牌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授权商标使用权的“抚松人参”品牌产品或品牌原料基地实施 有效抽查和检查,按照抽查和检查结果做出授权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 a) 品牌原料基地不符合原认证结果要求时,应要求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停止使用“抚松人参”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管理委员会于 5 个工作日内,在全县内进行通报,防止不合格人参 原料进入“抚松人参”品牌产品加工环节。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 限 2 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 1 个月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为 品牌产品加工生产提供原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b) 产品出现检测结果不达标的或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应要求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暂停 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管理委员会于 5 个工作日内,在全县内进行通报, 防止不合格的“抚松人参”品牌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给消费者或品牌造成伤害。对不符合 认证要求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 2 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 1 个月内,可提出复检 申请,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权。未在规定期限 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c) 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时,应暂停或撤销“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和准用 证,并 3 年内禁止其申报: 1) 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 违规使用“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 在年度检查、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 不达标的; 4) 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依法被追究责任,对“抚松人参”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 10.2 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主动放弃“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品牌管理委 员会应及时予以注销使用许可。 10.3 品牌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发布“抚松人参”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对发布的认证结果有投诉或异议的, 应及时组织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综合评议,动态调整所发布认证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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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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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5/6/6 10:44:25 | ||
*由抚松县人参协会于2025/6/6 10:44:25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5/6/6 10: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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