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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向日葵协会自我承诺

  内蒙古向日葵协会发布的T/MXRK 002—2025《五原向日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MXRK》制定。T/MXRK 002—2025《五原向日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内蒙古向日葵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内蒙古向日葵协会
2025年04月15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内蒙古向日葵协会
登记证号 51150000MJY456148F 发证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交流合作,推广研究、会员培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永平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鸿鼎农贸市场三瑞农科大楼 邮编 : 015100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MXRK 002—2025
中文标题   五原向日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100.20 贸易、商业活动、市场营销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A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4日
实施日期   2025年04月14日
起草人   靳存旺、李艳兵、李莹、马红梅、张丽梅、史建兵、白军、孙志华、司艳冬、卢亚男、高妍、常耀文、李雪波、李汉超、李心仪
起草单位   五原县绿色产业发展中心、五原县品牌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内蒙古向日葵协会、巴彦淖尔市三胖蛋食品有限公司、中企智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都京蓉智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5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5.1 生产者
申请使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
a)依法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五原向日葵生产;
b)按照T/MXRK 001规定正常生产经营,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c)近3 a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
5.2 其他主体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6 申请
6.1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并经公告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 
——申请主体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2 其他主体
申请主体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7 审查 
7.1 初审
7.1.1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7.1.2 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7.1.3 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7.2 审核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下发后即可使用。 
8 使用
8.1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下载使用 
使用主体凭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并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使用。 
8.2 标示标注 
8.2.1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8.2.2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应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8.2.3 应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合法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2.4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9 管理 
9.1 合法使用人应按照T/MXRK 001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9.2 合法使用人应规范使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和使用台账。 
9.3 合法使用人应按于当年1月31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4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还应同时向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报送上一年度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9.5 合法使用人未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时间超过2 a的,由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申请注销其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查看
标准公告

*由内蒙古向日葵协会于2025/4/14 14:33:13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5/4/14 14: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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