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自我承诺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发布的T/CAPC 017—2024《首营电子资料交换数据标准》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CAPC》制定。T/CAPC 017—2024《首营电子资料交换数据标准》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2024年12月23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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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00373Q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交流、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吴云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4号楼308-312房间 | 邮编 : 100055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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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CAPC 017—2024 | ||
中文标题 | 首营电子资料交换数据标准 |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080.20 公司(企业)的服务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F515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 ||
实施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
起草人 | 石晟怡、付明仲、李涛、张晓宇、郭志明、孟文博、邹国胜、张世元、卢易、倪俊、鲁颖、于宏、杨秀芳、高原、刘俊扬、徐有恒、马云涛、林红军、袁孔虎、胡琬宜、刘铁、程玉伟、高庆辉、赵桂英、王蛟、翟江如 | ||
起草单位 |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华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华科云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有限公司、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广州速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首营电子资料交换数据的属性、内容和管理方法,适用于首营资料交换平台对交换数据的管理 | ||
主要技术内容 | 1.安全性 数据内容的解析采集、加密分区存储与数据信息的交换传输、脱敏使用,都需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与独立性。 2.专属性 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内容和产品注册批准内容,确认首营资料的专属性。 3.科学性 首营资料主数据的分类合理,科学反映不同首营资料的性质和特点。 4.客观性 数据项的选择应客观描述首营资料的基本信息和资质内容。 5.便捷性 数据内容应在保证符合业务需要与监管合规的前提下,实现首营电子资料交换的便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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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查看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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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4/12/23 16:52:55 | ||
*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于2024/12/23 16:52:55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4/12/23 1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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