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质量协会自我承诺
惠州市质量协会发布的T/HZZL 001—2024《女式跟鞋》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HZZL》制定。T/HZZL 001—2024《女式跟鞋》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惠州市质量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惠州市质量协会
2024年08月01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
团体名称 | 惠州市质量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441300736178071N | 发证机关 | 惠州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组织经验技术交流学习;提供质量管理方面培训和咨询服务;出版刊物;宣传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不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姜敬军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惠州市江北云山东路21号TCL云山工业区第9栋506-1房 | 邮编 : 516000 |
标准详细信息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HZZL 001—2024 | ||
中文标题 | 女式跟鞋 | ||
英文标题 | Ladies' shoes with heels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1.060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Y 78 | ||
国民经济分类 | C195 制鞋业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
实施日期 | 2024年10月01日 | ||
起草人 | 刘 煜、李钜安、林小虎、林运锦、温文忠、林文禅、蔡佩洲、宋耀国、邓 齐、林敏慧、陈国强、林益孙、李贵华、庄 昇、吴火旺。 | ||
起草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国家鞋材及鞋产品质量检检检测中心(广东))、美实环球企业有限公司、高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龙源鞋业有限公司、華麗鞋業有限公司、惠州华江鞋业贸易有限公司、惠东县中小企业局、香港鞋业商会、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东县兴晨鞋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汇捷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鞋业商会、惠东县鞋业商会、惠东县电商协会、惠东县鞋材商会。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各种工艺制作的女式跟鞋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鞋跟高度大于20 mm的女鞋。 本文件不适用与安全、防护或特殊功能的鞋类。 |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女式跟鞋 ladies' shoes with heels 鞋跟高度大于20 mm的女鞋。 4 要求 4.1 标志 应符合QB/T 2673的要求。 4.2 物理机械性能 4.2.1 耐折性能 4.2.1.1 鞋底预割口5 mm,连续进行4万次耐折试验后,其技术指标应符合如下要求:割口裂口长度≤20.0 mm;外底可出现新裂纹,单处长度不≤5.0 mm,且不超过3处;帮面不应出现破损,帮底、围条、沿条、底墙结合部位无开胶,复合底无脱层,鞋底、底墙涂饰层无脱落。 4.2.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测耐折性能: a)鞋号小于230mm; b)整鞋刚性按GB/T 20991-2007中8.4.1的规定测试后弯折角度小于45°; c)跟高大于70 mm; d)鞋底屈挠部位厚度大于25 mm; e)天然皮革外底。 注:鞋底屈挠部位厚度包括内垫的厚度,不包括高于内垫的底墙部分厚度。 4.2.2 外底耐磨性能 4.2.2.1 外底耐磨性能测试后磨痕长度≤14.0 mm。 4.2.2.2 不允许出现欠硫现象或外底磨穿现象。 4.2.2.3 天然皮革外底不测耐磨性能。 注:测试后若未见磨痕,则判为符合标准要求。 4.2.3 帮底剥离强度 4.2.3.1 帮底剥离强度应≥50 N/cm。 4.2.3.2 剥离试验中若材料撕裂而胶粘层未开胶时,剥离强度应>30 N/cm。 4.2.3.3 缝制或粘缝及特殊工艺制造(包括铆钉钉合等)鞋不测帮底剥离强度,其他工艺制造的鞋均测剥离强度。 4.2.3.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测剥离强度,改测帮带拉出强度。 a)前空式鞋; b)鞋底测试部位厚度超过25 mm的; c)距前端点10 mm处的外底宽度不足25 mm的; d)外底硬度小于50邵尔A的; e)对于不出边的鞋底,出现滑刀而无法进行剥离测试的; f)其他不适合测试剥离强度的情况。 4.2.3.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剥离强度应不小于40N/cm: a)帮面前端为羊皮革,人造材料; b)外底前端厚度不足3 mm; c)距外底前端点20 mm处的外底宽度不足40 mm。 4.2.4 鞋帮拉出强度 4.2.4.1 出现4.2.3.4情况之一时要测帮带拉出强度,否则不测。缝制或粘缝及特殊工艺制造(包括铆钉钉合等)鞋不测此项目。 4.2.4.2 鞋帮拉出强度应≥80 N/cm; 4.2.4.3 若材料撕裂而鞋帮结合部位为拉开,鞋帮拉出强度应≥30 N/cm。 4.2.5 成型鞋底跟硬度 4.2.5.1 鞋跟高度大于25 mm且不使用内跟或其他增强材料的成型底测鞋跟硬度,其余免测。 4.2.5.2 成型底鞋跟硬度指标见表1。 表1 成型底鞋跟硬度 鞋跟材料 鞋跟硬度 跟高b≤50 mm 跟高b>50 mm 发泡材料(邵尔C)a ≥60 ≥75 不发泡材料(邵尔A) ≥55 ≥70 a 发泡材料鞋跟若有表面致密层材料,先去掉表面致密层(即冷硬层)再测硬度。表面致密层去除至露出足够进行硬度测试的面积的发泡材料为止,并且测试部位应平整。 b 若为内增高鞋,鞋跟高度不含内增高的高度。 4.2.6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大于或等于20 N/cm,微孔底撕裂而胶层不开时大于或等于15 N/cm。 4.2.7 鞋跟结合力 4.2.7.1 仅鞋跟高度大于30 mm的装配式鞋应测试鞋跟结合力。 4.2.7.2 鞋跟结合力应≥700 N。 4.2.7.3 后帮无法夹持的装配式鞋跟不测鞋跟结合力。 4.2.8 衬里和内垫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 4.2.8.1 一般材料:湿摩擦,沾色等级不应小于3级。 4.2.8.2 绒面革:湿摩擦,沾色等级不应小于2级。 注:如果没有村里,帮面与脚的接触面作为衬里进行试验。 4.2.9 勾心 4.2.9.1 跟口8.0 mm以上应安装勾心或其他刚性支撑材料。 4.2.9.2 钢勾心的纵向刚度、硬度、长度下限值、弯曲性能应符合GB/T 28011的规定。 4.2.9.3 注塑中底鞋的勾心不测。中底纵向刚度应符合QB/T 4862的要求。 4.2.9.4 坡跟鞋的勾心不测,木质或硬质塑料成型鞋底(硬度不小于80邵尔A)的鞋勾心不测。 4.2.10 纤维板屈挠指数 纤维板屈挠指数应≥1.9。 4.2.11 跟面耐磨性能 装配式跟面的耐磨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跟面耐磨性能 项目 指标 密度ρ≥0.9g/cm3 密度ρ<0.9g/cm3 磨耗量 ≤200 mm3 ≤150 mg 4.3 限量物质 限量物质要求见表3。 表3 限量物质要求 序号 项目a 指标b 1 六价铬(CAS 18540-29-9)/(mg/kg) 皮革、毛皮 ≤10 2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c/(mg/kg) 纺织品 ≤20 人造革、合成革 ≤30 皮革、毛皮 ≤30 3 甲醛(CAS 50-00-0)/(mg/kg) 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皮革、毛皮 直接接触皮肤的材料d ≤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材料d ≤300 4 富马酸二甲酯(CAS 624-49-7)/(mg/kg) 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皮革、毛皮 ≤0.1 5 含氯苯酚/(mg/kg) 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 五氯苯酚(CAS 87-86-5) ≤0.5 2,3,5,6-四氯苯酚(CAS 935-95-5) ≤0.5 皮革、毛皮 五氯苯酚(CAS 87-86-5) ≤0.5 6 邻苯二甲酸酯e 带涂层(印花)材料、人 造革、合成革、橡胶、塑 料等合成材料 DEHP、DBP、BBP、DIBP 四种总量 <0.1% 7 短链氯化石蜡(C10~C13,CAS 85535-84-8) 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皮革、毛皮、橡胶、塑料等合成材料 <0.15% 8 全氟辛烷磺酸盐和全氟辛酸f 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 全氟辛烷磺酸盐 ≤1.0 μg/m2 全氟辛酸 ≤0.25 mg/kg a 应对可触及部件的材料进行检验。 b 按皮革的试验方法测试化学限量物质含量时,以试样实际质量为基准计算结果。 c 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可能分解出的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A。 d 一般情况下,衬里、内垫(内底)为直接接触皮肤材料,帮面、外底为非直接接触皮肤材料。但如果没有衬里、内垫(内底)的情况下,则帮面或外底为直接接触皮肤材料。 e 限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种类见附录B。 f只针对声称有防污性能和防水性的产品,单独含量。 4.4 安全要求 4.4.1 针尖和断针要求 4.4.1.1 鞋内腔不应有钉尖。除特殊风格和功能性需求外,鞋外部不应有钉尖。 4.4.1.2 鞋内外不应有断针。 4.4.2 鞋跟横向抗冲击性 冲击能力增加到10.2 J时,鞋跟未断、未裂、未弯曲。 注:若鞋跟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横向抗冲击性,则不需要测试此项目。 4.4.3 鞋跟抗疲劳性 冲击15000次后,鞋跟不得发生裂口或者断裂。 注:若鞋跟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抗疲劳性,则不需要测试此项目。 5 试验方法 5.1 鞋跟高度 按GB/T 3903.5相关方法进行试验。 5.2 耐折性能 按GB/T 3903.1进行试验。 5.3 外底耐磨性能 按GB/T 3903.2进行试验,外底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的测试接触地面的着地部位。 5.4 帮底剥离强度 按GB/T 3903.3进行检验。刀口宽度(10±0.2)mm。 5.5 帮带拉出强度 按GB/T 22756-2017检验。 5.6 成型底鞋跟硬度 按GB/T 3903.4进行检验。 5.7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5.7.1 按GB/T 21396进行检验,样品数量为1双,每只鞋底裁取1个试样,试验结果取2只鞋测试结果的低值。 5.7.2 若样品鞋底为硬质防水台或成型底贴软质材料,在防水台外层软质材料上裁取宽约15 mm,长度不小于50mm的试样,用锋利割刀割取外层软质材料,不需割破硬质材料,然后按GB/T 21396进行检验。 5.8 鞋跟结合力 按GB/T 11413进行检验。 5.9 衬里和内垫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 5.9.1 按QB/T 2882-2007中的方法A进行试验,湿擦10次;如果是凉鞋,则用汗液摩擦59次进行试验。 5.9.2 若从鞋上无法取样,应从仓库取与衬里和内垫相同材料作为试样。如果没有衬里,帮面与脚的接触面作为衬里材料进行试验。 5.10 勾心 按GB/T 28011进行试验。如果钢勾心注入鞋底内无法取出,应从仓库内抽取同款钢勾心测试。 5.11 纤维板屈挠指数 按QB/T 1472进行试验,试样从厂仓库抽取相同材料进行试验。 5.12 跟面耐磨性能 按GB/T 26703-2021方法A进行试验,若从鞋上无法取样,应从仓库抽取同款跟面进行试验。 5.13 六价铬 不同样品分开检验,按GB/T 22807或GB/T 38402进行检验。当发生争议时,以GB/T 38402的测试结果为准。 5.1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5.14.1 不同样品分开检验。如果衬里和帮面不能分开时,则在一起检验,按衬里材料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对于背面贴合其他材料的待测样品,应将背面贴合的其他材料完全剥离之后再进行检验。若实在难以去除,应在报告中注明情况。 5.14.2 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按GB/T 17592 进行检验;皮革和毛皮按GB/T 19942 进行检验。 5.15 甲醛 试样制备同5.12.2.1。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按GB/T 2912.1 进行检验;皮革和毛皮按GB/T 19941.1 或GB/T 19941.2进行检验,当发生争议时,以GB/T 19941.1 的测试结果为准 5.16 富马酸二甲酯 不同样品分开检验,按GB/T 26713进行检验。 5.17 含氯苯酚 试样制备同5.12.2.1。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按GB/T 18414.1 进行检验;皮革和毛皮按GB/T 22808 进行检验。 5.18 邻苯二甲酸酯 不同样品分开检验,按ISO 16181-1:2021进行检验。对于背面贴合其他材料的待测样品,应将背面贴合的其他材料完全剥离之后再进行检验。若实在难以去除,应在报告中注明情况。 5.19 短链氯化石蜡 试样制备同5.12.2.1。纺织品按GB/T 40263 进行检验;皮革、毛皮、人造革、合成革按GB/T 38405 进行检验;橡胶、塑料等合成材料按SN/T 3814 进行检验。 5.20 全氟辛烷磺酸盐和全氟辛酸 按QB/T 4554进行检验。 5.21 针尖和断针 5.21.1 通过目测和手感方式检测钉尖。 5.21.2 用金属检测仪和/或目测、手感等方式检测断针。 5.22 鞋跟横向抗冲击性 按QB/T 2863进行试验。 5.23 鞋跟抗疲劳性 按QB/T 2864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除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外,其余按QB/T 1187-2010执行。 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全检 抽检 标志 ○ ● ● 耐折性能 ─ ● ● 外底耐磨性能 ─ ● ● 帮底剥离强度 ─ ● ● 鞋帮拉出强度 ─ ● ● 成型鞋底跟硬度 ─ ● ● 鞋跟结合力 ─ ● ● 衬里和内垫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 ─ ● ● 勾心 ─ ● ● 纤维板屈挠指数 ─ ○ ○ 跟面耐磨性能 ─ ● ● 六价铬 ─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 ● 甲醛 ─ ● ● 富马酸二甲酯 ─ ● ● 含氯苯酚 ─ ● ● 邻苯二甲酸酯 ─ ● ● 短链氯化石蜡 ─ ● ● ? 表4 检验项目(续)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全检 抽检 全氟辛烷磺酸盐和全氟辛酸 ─ ● ● 针尖和断针 ─ ● ● 鞋跟横向抗冲击性 ─ ● ● 鞋跟抗疲劳性 ─ ● ● 注1:●为必检项目,○为选检项目。 注2:已测帮底剥离强度则不测鞋帮拉出强度。 6.2 结果判定 6.2.1 标识符合4.2的要求,则判定标识项目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2.2 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和安全要求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双产品合格。 6.2.3 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和安全要求中有1项或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双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1187-2010的规定。 附录A (规范性)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清单 A.1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清单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清单见表A.1。 表A.1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清单 序号 名称 化学文摘号(CAS号) 1 4-氨基联苯 92-67-1 2 联苯胺 92-87-5 3 4-氯邻甲苯胺 95-69-2 4 2-萘胺 91-59-8 5 邻氨基偶氮甲苯 97-56-3 6 5-硝基邻甲苯胺(2-氨基-4-硝基甲苯) 99-55-8 7 对氯苯胺 106-47-8 8 2,4-二氨基苯甲醚 615-05-4 9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1-77-9 10 3,3’-二氯联苯胺 91-94-1 11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19-90-4 12 3,3’-二甲基联苯胺 119-93-7 13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838-88-0 14 2-甲氧基-5-甲基苯胺(3-氨基对甲苯甲醚) 120-71-8 15 4,4’-次甲基-双-(2-氯苯胺) 101-14-4 16 4,4’-二氨基二苯醚 101-80-4 17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139-65-1 18 邻甲苯胺 95-53-4 19 2,4-二氨基甲苯 95-80-7 20 2,4,5-三甲基苯胺 137-17-7 21 邻甲氧基苯胺(邻氨基苯甲醚) 90-04-0 22 4-氨基偶氮苯 60-09-3 23 2,4-二甲基苯胺 95-68-1 24 2,6-二甲基苯胺 87-62-7 附录B (规范性) 限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种类 B.1 鞋类材料中限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种类 鞋类材料中限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种类见表B.1。 表A.2 限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种类 序号 名称 化学文摘号(CAS号) 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84-74-2 2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85-68-7 3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117-81-7 4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84-69-5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
标准发布公告 | 2024/8/1 14:35:10 | ||
*由惠州市质量协会于2024/8/1 14:35:10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4/8/1 14:35:1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