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竹产业协会《天目山宝即食笋》(T/ZBPA 002—2023) 第1号修改单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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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山宝 即食笋》(T/ZBPA 002—2023)团体标准前言部分修改如下: 本标准与《竹笋罐头》(QB/T 1406-2014)相比,在 pH或总酸 指标上有以下不同:《竹笋罐头》(QB/T 1406-2014)规定了作为竹笋加工原料、非即食的竹笋罐头的三类产品的pH(自然发酵的竹笋罐头产品的pH不应高于4.0,酸化竹笋罐头产品的pH为4.0~4.6,低酸竹笋罐头产品的pH不应低于4.6);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笋产品中手剥笋和油焖笋的总酸指标,≤1.0%(以乳酸计),以改善手剥笋和油焖笋的口感和风味。 本标准与《油焖笋罐头》(QB/T 3620-1999)相比,在 食盐含量 指标上有以下不同:《油焖笋罐头》(QB/T 3620-1999)中氯化钠含量设定指标值是1.0%-2.0%;本标准是≤3.0%(以氯化钠计),以适应我国不同省份对产品食盐含量差异较大的口感需求,进而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