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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铸造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2016-12-19


根据《中国铸造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铸造协会标准工作委员 会秘书处将开展标龄超过 3 年的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实际需求,对现行的标龄已过 3 年的团体标准开 展复审,提出复审结论,以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科学性和适用 性,推动团体标准市场化进程。

二、复审范围

复审工作范围包括:实施时间超过 3 年的标准。

三、复审原则

(一)明晰市场,厘清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准确把市场需求。 通过复审工作,逐步厘清团体标准在市场中的定位。

(二)问题导向,重在应用。以解决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为导向,充分 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全面掌握团体标准的 应用实施情况,提出明确可操作的复审结论及相关建议。

(三)优化存量,着眼增量。通过复审逐步优化现行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 准实施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提高标准的立项评估水平,加强制修订过程管理, 提升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四)立足长远,协调发展。通过复审逐步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协 调和争议解决等机制。统筹协调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关系,突出团体标准市场化 特点,保障团体标准适用性和先进性。

四、复审内容和方法

根据国家《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对团体标准的定位,从标准的协调性和 适用性两方面逐项对推荐性标准进行复审,得出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三种复 审结论,如表 1 所示。

复审内容

复审结论

标准的协调性

标准的适用性

1.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

2.重复矛盾的

1.标准化对象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

废止

1.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的

2.交叉的

3.标准技术要求不高于国行标的

1.市场有更多、更高需的

2.分类、要求、参数不理的

修订

继续有效

(一)标准对象的适用性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标准对象的适用性:

——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否已被淘汰,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无 人使用。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应给出“废止”结论。

——市场对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有更多、更高需求,标准分类、 技术要求、参数不满足市场需求的,应给出“修订”结论。

(二)标准的协调性

评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存在矛盾,技术指标是否低于国行标,相比与其他中铸协团体标准是否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等问题。

——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应给出“废止”结论;中铸 协团体标准间存在重复、矛盾的,低层级的标准,应给出“废止”结论;

 ——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他中铸协团体标准存在交叉的,应给出“修订”结论;标准技术要求不高于国行标的,应给出“修订”结论。

五、复审结论的处理

1.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中国铸造协会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

2.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中国铸造协会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 由对应分支机构负责督促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修订过程中可根据需求增加标准起草单位,修订完成后组织标准评审,报批,标准通过后由中国铸造协会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

3.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中国铸造协会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

六、职责分工

中国铸造协会负责发布标准复审计划,并公示标准复审结果。

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对应标准复评,反馈结果;对于需修订的标准,负责督促主起草单位按时完成标准的修订工作。

主起草单位承担标准的修订工作。



附件1:超过 3 年标龄的中国铸造协会团体标准一览表.xls

附件2:中国铸造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doc

附件3:中国铸造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