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与实施应用效果,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浙江省卫生信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学会决定对已发布满3年的团体标准开展复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截至2026年6月,发布满3年的浙江省卫生信息学会团体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复审清单见附件1)。
二、复审内容
1.标准的协调性: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协调一致程度。
2.标准的适用性: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关产品、服务的覆盖情况,以及推广程度。
3.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验证、可操作的程度,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行有效情况。
4.标准的有效性:标准实施效果是否良好,是否有效解决行业痛点,在质量管控、安全保障、效率提升等方面是否发挥积极作用。
三、复审结论认定
(一)继续有效。标准合规适用,在协调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均不存在问题,复审结论认定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标准基本适用,但在协调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某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复审结论认定为“修订”。
(三)废止。标准的核心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行业政策相矛盾,复审结论原则上认定为“废止”。
四、复审程序
(一)牵头单位自评
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对照复审内容,逐项开展自评,必要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提出标准复审结论的建议,完成《浙江省卫生信息学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提交至学会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组审查
由学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自评结论进行审查,形成复审结论。
(三)公布复审结论
学会办公室对复审结论进行最终复核,对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项目,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标注“继续有效”信息;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发布“废止”公告;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下达修订计划。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牵头起草单位要重视本次团体标准复审工作,于7月31日前将《浙江省卫生信息学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指定邮箱,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复审,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规定直接形成复审结论。
附件:1.浙江省卫生信息学会2026年团体标准复审清单
2.浙江省卫生信息学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