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已于2025年3月公布,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部分团体标准组织已制定或正在制定涉及未成年人食品的相关团体标准,并发出了《提醒督促函》。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情况下,此类团体标准的发布实施可能违反《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引发合规风险。
前期,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将上述监管精神通知到相关团体标准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团体标准管理,确保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各团体标准组织在制定食品安全领域团体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不应将“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等内容纳入团体标准。
二、已立项或正在编制的涉及未成年人食品的团体标准项目,建议对照上述规定,对标准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审慎推进编制工作。
三、已发布的涉及未成年人食品的团体标准,依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组织梳理评估,对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标准及时予以废止。
四、请各团体标准组织高度重视,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后续如发现仍有违规团体标准的,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将依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特此提醒。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