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与实施应用效能,依据《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现决定对已发布满三年的团体标准开展复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截至2026年5月,发布满3年的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复审清单见附件1)。
二、复审内容
(一)标准的协调性:与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协调一致程度。
(二)标准的适用性: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关产品、服务的市场覆盖情况;服务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广程度。
(三)标准的规范性: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经实施应用验证,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验证、可操作的程度;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行有效情况。
(四)标准实施的有效性:标准实施应用的实际效果,应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信文件、招投标或合同履约活动采用、检验检测应用(相关正式报告)、认证认可活动采信、相关评价工作采信、企业采用(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显示或企业内控的标准文件中引用)、国际国外采信等。
三、复审结论认定
(一)继续有效。标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方面均不存在问题,且具备充分实施应用证据的,复审结论认定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标准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复审结论认定为“修订”。
(三)废止。无明确实施应用证据或放弃复审的标准,复审结论原则上认定为“废止”。
四、复审程序
(一)牵头单位自评。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对照复审内容,逐项开展自评,必要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提出标准复审结论的建议,完成《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提交至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标委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组审查。由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标委办公室完成自评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组以会议或者函审的形式对自评结论进行审查,形成复审结论。
(三)公布复审结论。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标委办公室对复审结论进行最终复核,对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注“继续有效”信息;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发布“废止”公告;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下达修订计划。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牵头起草单位要重视本次团体标准复审工作,于2026年7月31日前将《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指定邮箱,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复审。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花荣
联系方式:0351-6357622;17835035343
邮箱:sxhbcyx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