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自我承诺
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发布的T/NXXH 079—2024《阿尔巴斯山羊肉包装与标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NXXH》制定。T/NXXH 079—2024《阿尔巴斯山羊肉包装与标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2025年02月10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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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50624MJY644587X | 发证机关 | 鄂托克旗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鄂托克旗地理标志的建设和对农畜产品、水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的技术服务,品质管理及宣传推广等。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欢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原公安局大门东4号底商 | 邮编 : 016100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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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NXXH 079—2024 | ||
中文标题 | 阿尔巴斯山羊肉包装与标识管理规范 | ||
英文标题 | Packaging and labeling specifications of Arbas goat meat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31 牲畜饲养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
实施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
起草人 | 苏日娜、刘百川、宁淑红、斯琴、巴音娜、赵瑞娟、成海荣、庞亚娟、张冬梅、肖红、刘婷、王娜、王桂桃、刘平、德布信吉雅 | ||
起草单位 | 鄂托克旗品牌促进服务中心、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鄂尔多斯市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牧之源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维白绒山羊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牧臻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阿尔巴斯山羊肉包装与标识管理的包装和标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阿尔巴斯山羊肉的包装与标识。 |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GB 12694、GB/T 1948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包装 基本要求 与产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GB 4806.1和GB 4806.7的要求。 包装产品的可视部分应能代表其整体特征,在保证盛装、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功能前提下,应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总量。 产品包装时,应当按照生产批次进行。 包装后的产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不得延长保质期。 无包装(裸装)产品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不得与有碍于食品安全的有毒有害物品接触。 包装后的产品应有相应标识。 外观要求 产品包装印刷和标签应完整、清晰、整洁标识应与产品保持一致,且不易脱落。 包装封口牢固,表面无毛刺,无划伤,整体洁净。 净含量 定量产品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70 号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短缺量按 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5 标识 基本要求 标识的内容应准确、清晰、显著。文字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标识内容不应有虚假,误导或可能对任何方面的特性造成错误的印象。 标签或标识中的文字、图示或其他方式的说明或表达不应直接提及或暗示任何可能与该产品造成混淆的其他产品,也不应该误导购买者或消费者。 包装后的产品拆封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不再另行包装,但应在适当位置采取附加标签、标志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产品拆封后重新加工、分装销售的,不得改变原有生产者相关信息。 标识印刷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包装上,也可用标签的形式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羊胴体及分体的标识应直接加施在胴体上,对不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的羊肉等可以使用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识。 直接加盖在胴体产品上的标识使用的色素应为食品级,其他标识形式应无毒无害。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涂料、上油等,不应采用油性墨做标记。 标识内容 5.2.1 认证标识 已通过认证的产品,标识应符合 DB15/T 2983 的规定。 5.2.2 裸装产品标识 检疫标志:羊胴体及分体面应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检验标志:羊胴体及分体表面应加盖或加施检验合格印章。 经批准后,企业可采用激光灼刻进行标识,使用方法应符合NY/T 3372 的规定。 产品标识应包括生产者名称、检疫检验标识、生产日期等信息。 5.2.3 包装畜禽产品标识 包装产品标识应符合农业部令[2006]第70号的规定,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检疫检验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执行标准、地址等 检疫检验标志应标示在包装的醒目位置,清晰、不易脱落;非印章类标志不得重复使用,检验标志可印刷在包装上。 5.2.4 储运包装标识 储运包装标识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5 其他 生产经营者可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对产品进行标识。实施可追溯标识的,产品应标示可追溯标识,以利于产品的溯源。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产品,其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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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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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5/1/14 18:40:48 | ||
*由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于2025/1/14 18:40:48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5/1/14 18: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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