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自我承诺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发布的T/ZAEPI 019.3—2023《芳香烃卤化衍生物制造行业副产氯化钾》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ZAEPI》制定。T/ZAEPI 019.3—2023《芳香烃卤化衍生物制造行业副产氯化钾》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
2023年12月11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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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300005018720933 | 发证机关 | 浙江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行业管理、咨询、培训、会展等业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谭林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北,中天MCC2号楼204、206室 | 邮编 : 310012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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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ZAEPI 019.3—2023 | ||
中文标题 | 芳香烃卤化衍生物制造行业副产氯化钾 | ||
英文标题 | By-product potassium chloride in aromatic hydrocarbon halogenated derivative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71.060.50 盐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G 12 | ||
国民经济分类 | N772 环境治理业 |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
实施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
起草人 | 杨江宇、孟惠彪、张琼、吴文良、叶承、俞伟樑、施正军、严间浪、张倩、田晓蕊、李清泉、宣琦、尹凯、尤真红、周衍通、郭朝晖。 | ||
起草单位 |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众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郊化学有限公司、兰州鸿瑄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同济环境研究院、三门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 | ||
范围 | 本文件适用于芳香烃卤化衍生物制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经树脂吸附等除杂工艺处理后得到的氯化钾,用作氟硼酸钾系列产品生产的原料。 | ||
主要技术内容 | 本文件规定了芳香烃卤化衍生物制造行业副产氯化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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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3/12/11 16:26:51 | ||
[公布修改单]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T/ZAEPI 019.3—2023《芳香烃卤化衍生物制造行业副产氯化钾》团体标准第1号修改单 | 2023/12/11 16:26:51 | ||
*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于2023/12/11 16:26:51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3/12/11 16: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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