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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学会自我承诺

  昆明市农学会发布的T/KMSNXH 005—2023《昆明市绿色食品产业贸易平台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体系 蔬菜》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KMSNXH》制定。T/KMSNXH 005—2023《昆明市绿色食品产业贸易平台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体系 蔬菜》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昆明市农学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昆明市农学会
2023年06月02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昆明市农学会
登记证号 515301005184319218 发证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 开展农业业务活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齐超英
依托单位名称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 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3楼 邮编 : 650500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KMSNXH 005—2023
中文标题   昆明市绿色食品产业贸易平台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体系 蔬菜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020.99 有关农业和林业的其他标准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A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   2023年06月15日
起草人   陈杉艳、冯德党、李云驹、余浪、李荣琼、张力、张屹璇、田紫蓉、子瑾、杨晓燕、阮宝慧、肖皓天、廖晨、周鹏翔、李坤林、李明富、成晨、聂俊、陈云飞、王晨晖、尹正红
起草单位   昆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云南智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一)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监控要求、测定部位及质量安全要求。
1.标准名称:昆明市绿色食品贸易体系  蔬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项目和限量指标要求,适用于昆明市绿色食品贸易体系范围内的蔬菜产品。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和参考了最新版的国内先进标准,以充分保证本标准条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
4.监控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交易检验及跟踪检查的要求及检验规则。
5.测定部位:本标准规定了样品测定部位的执行标准。
6.质量安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不同品类蔬菜不同指标的限量要求,制定依据参考相应类别蔬菜的绿色食品标准、GB 2762-2017、GB 2763-2021及日本肯定列表等。
(二)安全监控项目来源说明
本标准安全监控项目的确定参照了“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中蔬菜的监测项目,以精准掌握昆明蔬菜交易中心所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保产品均符合国家监测要求,全面提升平台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水平。规定了不同品类蔬菜安全监控项目各73项,包括68项农残及5项重金属:
禁用农药(5个):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
限用农药(12个):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脒、氟虫腈砜)。
常规农药(51个):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菊酯、阿维菌素、除虫脲。
重金属(5个):砷、镉、铬、汞、铅。
(三)限量值来源说明
本标准参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绿色食品 白菜类蔬菜》(NY/T 654-2020)、《绿色食品 茄果类蔬菜》(NY/T 655-2020)、《绿色食品 绿叶类蔬菜》(NY/T 743-2020)、《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NY/T 744-2020)、《绿色食品 瓜类蔬菜》(NY/T 747-2020)、《绿色食品 豆类蔬菜》(NY/T 748-2020)、《绿色食品 薯芋类蔬菜》(NY/T 1049-2015)、《绿色食品 玉米及玉米粉》(NY/T 418-2014)等系列标准,使标准内容及指标更加符合实际运用。
本标准内所要求的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污染物限量,是在必须满足国家标准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重金属污染物限量的基本条件下,进一步的要求满足绿色食品标准中对农药最大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在质量安全上做到最严,对不合格产品“零容忍”。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及绿色食品系列标准等对产品限量的规定,选用最严格的限量作为《昆明市绿色食品贸易体系  蔬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团体标准的限量。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及绿色食品系列标准等对蔬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选用最严格的限量作为本质量安全要求的限量。
当某类蔬菜的监控项目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及绿色食品系列标准中均无限量规定的,采用以下原则确定限量:
a)无限量规定的监控项目,根据 GB 2763-2021 附录 A 食品类别说明项下同一小类别蔬菜中最严格的限量作为该类蔬菜监控项目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下列表格中的“限量来源”用“GB 2763-2021▲”表述)。在同一小类蔬菜中无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则按 b)执行。
b)无限量规定的监控项目,根据 GB 2763-2021 附录 A 食品类别说明项下同一大类别蔬菜中最严格的限量作为该类蔬菜监控项目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下列表格中的“限量来源”用“GB 2763-2021▲”表述)。在同一大类蔬菜中无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则按 c)执行。
c)无残留限量规定的监控项目在日本肯定列表中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参考日本肯定列表的相关限量值,其限量来源用“指定限量”表述;在日本肯定列表中没有规定的,采用国际惯例用“一律限量”表述。“一律限量”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 0.01 mg/kg。若检测方法定量限高于0.01 mg/kg,以方法定量限为准。
本标准将绿色食品系列标准纳入参考,对于部分指标的要求更为严格,如对于茄果类蔬菜上限用农药氧乐果、毒死蜱、氟虫腈等的限量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限量的蔬菜品类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执行。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标准公告
  标准发布公告 2023/6/2 17:51:41

*由昆明市农学会于2023/6/2 17:51:41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3/6/2 17: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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