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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自我承诺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发布的T/ZJJX 003—2023《《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ZJJX》制定。T/ZJJX 003—2023《《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2023年03月22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登记证号 513300005018805799 发证机关 浙江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咨询服务、行业自律,构筑诚信行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陶晓莺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宝港生活广场1-706 邮编 : 310002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ZJJX 003—2023
中文标题   《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
英文标题   Code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caregiver in domestic service institutions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99 其他服务
中国标准分类号   A12
国民经济分类   O8010 家庭服务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1日
实施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起草人   高娇、叶美珍、佘梦妍、罗慧颖、林立群、曹琦、方颖、赵秀云、梅琪、徐侃轩、王静渝、王伟、李文雅
起草单位   浙江爱加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生活三六五集团有限公司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5 职业技能等级
5.1 医疗护理员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级别。
5.2 各级医疗护理员的知识、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的涵盖低级别的所有要求。
6 基本条件
6.1 五级/初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五级/初级工评价:
a)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6.2 四级/中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四级/中级工评价:
a)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b)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年(含)以上;
c)取得技工学校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d) 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6.3 三级/高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三级/高级工评价:
a)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b)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c)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d)具有大专及以上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6.4 二级/技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级/技师评价:
a)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年(含)以上;
b)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
c)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6.5 一级/高级技师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一级/高级技师评价: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 年(含)以上。
7 评价维度
7.1 职业道德
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应具备基本的职业守则。
7.2  知识要求
应掌握对应级别要求的专业领域知识,达到GB/T 28917规定的要求。
7.3  技能要求
应掌握对应级别要求的专业领域技能,达到GB/T 28917规定的要求。
8 评价要素
8.1 概述
评价要素包含知识要求与技能要求,具体要素指标见附录A。
8.2 五级/初级工
8.2.1 职业功能
五级/初级工应具备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的职业功能。
8.2.2 知识要求
8.2.2.1 应掌握清洁照护、穿脱衣物、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知识。
8.2.2.2 应掌握体征观测、护理协助、感染防控等基础照护相关知识。
8.2.2.3 应掌握体位转换等康复服务相关知识。
8.2.3 技能要求
8.2.3.1 应掌握清洁照护、穿脱衣物、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技能。
8.2.3.2 应掌握体征观测、护理协助、感染防控等基础照护相关技能。
8.2.3.3 应掌握体位转换等康复服务相关技能。
8.3 四级/中级工
8.3.1 职业功能
四级/中级工应具备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心理支持的职业功能。
8.3.2 知识要求
8.3.2.1 应掌握清洁照护、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知识。
8.3.2.2 应掌握体征观测、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功能促进等基础照护相关知识。
8.3.2.3 应掌握沟通交流、精神慰藉等心理支持相关知识。
8.3.3 技能要求
8.3.3.1 应掌握清洁照护、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技能。
8.3.3.2 应掌握体征观测、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功能促进等基础照护相关技能。
8.3.3.3 应掌握沟通交流、精神慰藉等心理支持相关技能。
8.4 三级/高级工
8.4.1 职业功能
三级/高级工应具备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培训指导的职业功能。
8.4.2 知识要求
8.4.2.1 应掌握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安宁服务等基础照护相关知识。
8.4.2.2 应掌握功能促进、认知训练等康复服务相关知识。
8.4.2.3 应掌握沟通交流、心理辅导等心理支持相关知识。
8.4.2.4 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知识。
8.4.3 技能要求
8.4.3.1 应掌握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安宁服务等基础照护相关技能。
8.4.3.2 应掌握功能促进、认知训练等康复服务相关技能。
8.4.3.3 应掌握沟通交流、心理辅导等心理支持相关技能。
8.4.3.4 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技能。
8.5 二级/技师
8.5.1 职业功能
二级/技师应具备康复服务、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的职业功能。
8.5.2 知识要求
8.5.2.1 应掌握功能促进、康复评估等康复服务相关知识。
8.5.2.2 应掌握病人能力评估、照护计划制订等照护评估相关知识。
8.5.2.3 应掌握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等质量管理相关知识。
8.5.2.4 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知识。
8.5.3 技能要求
8.5.3.1 应掌握功能促进、康复评估等康复服务相关技能。
8.5.3.2 应掌握病人能力评估、照护计划制订等照护评估相关技能。
8.5.3.3 应掌握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等质量管理相关技能。
8.5.3.4 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技能。
8.6 一级/高级技师
8.6.1 职业功能
二级/技师应具备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的职业功能。
8.6.2 知识要求
8.6.2.1 应掌握专项功能评估、照护计划完善、评估管理等照护评估相关知识。
8.6.2.2 应掌握机构内部管理、质量系统评价等质量管理相关知识。
8.6.2.3 应掌握理论培训、培训管理等培训指导相关知识。
8.6.3 技能要求
8.6.3.1 应掌握专项功能评估、照护计划完善、评估管理等照护评估相关技能。
8.6.3.2 应掌握机构内部管理、质量系统评价等质量管理相关技能。
8.6.3.3 应掌握理论培训、培训管理等培训指导相关技能。
9 评价方法
9.1 评价方式
9.1.1 概述
评价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核、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核、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权重测算方法见附录B。
9.1.2 理论知识考核
9.1.2.1 理论知识考核主要采用笔试、机考等方式进行。
9.1.2.2 针对参加五级考试的未取得小学毕业证书的人员,必要时可采用口试的方式进行。
9.1.2.3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知识要求。
9.1.3 技能考核
9.1.3.1 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9.1.3.2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9.1.4 综合评审
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9.2 评价人员
理论知识考核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名监考人员。
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1:10,且考评人员为 3 人(含)以上单数。
综合评审委员为 3 人以上单数。
9.3 评价时间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不少于 30分钟,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不少于60分钟。
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30分钟。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30分钟。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查看
标准公告
  标准发布公告 2023/3/22 12:08:41

*由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于2023/3/22 12:08:41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3/3/22 12: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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