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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自我承诺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发布的T/ZJJX 003—2023《《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ZJJX》制定。T/ZJJX 003—2023《《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2023年03月22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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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300005018805799 | 发证机关 | 浙江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咨询服务、行业自律,构筑诚信行业。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陶晓莺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宝港生活广场1-706 | 邮编 : 310002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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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ZJJX 003—2023 | ||
中文标题 | 《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 | ||
英文标题 | Code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caregiver in domestic service institutions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080.99 其他服务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A12 | ||
国民经济分类 | O8010 家庭服务 |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21日 | ||
实施日期 | 2023年04月21日 | ||
起草人 | 高娇、叶美珍、佘梦妍、罗慧颖、林立群、曹琦、方颖、赵秀云、梅琪、徐侃轩、王静渝、王伟、李文雅 | ||
起草单位 | 浙江爱加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生活三六五集团有限公司 |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5 职业技能等级 5.1 医疗护理员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级别。 5.2 各级医疗护理员的知识、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的涵盖低级别的所有要求。 6 基本条件 6.1 五级/初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五级/初级工评价: a)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6.2 四级/中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四级/中级工评价: a)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b)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年(含)以上; c)取得技工学校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d) 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6.3 三级/高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三级/高级工评价: a)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b)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c)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d)具有大专及以上护理、家政、康复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6.4 二级/技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级/技师评价: a)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年(含)以上; b)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 c)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6.5 一级/高级技师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一级/高级技师评价: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 年(含)以上。 7 评价维度 7.1 职业道德 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应具备基本的职业守则。 7.2 知识要求 应掌握对应级别要求的专业领域知识,达到GB/T 28917规定的要求。 7.3 技能要求 应掌握对应级别要求的专业领域技能,达到GB/T 28917规定的要求。 8 评价要素 8.1 概述 评价要素包含知识要求与技能要求,具体要素指标见附录A。 8.2 五级/初级工 8.2.1 职业功能 五级/初级工应具备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的职业功能。 8.2.2 知识要求 8.2.2.1 应掌握清洁照护、穿脱衣物、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知识。 8.2.2.2 应掌握体征观测、护理协助、感染防控等基础照护相关知识。 8.2.2.3 应掌握体位转换等康复服务相关知识。 8.2.3 技能要求 8.2.3.1 应掌握清洁照护、穿脱衣物、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技能。 8.2.3.2 应掌握体征观测、护理协助、感染防控等基础照护相关技能。 8.2.3.3 应掌握体位转换等康复服务相关技能。 8.3 四级/中级工 8.3.1 职业功能 四级/中级工应具备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心理支持的职业功能。 8.3.2 知识要求 8.3.2.1 应掌握清洁照护、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知识。 8.3.2.2 应掌握体征观测、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功能促进等基础照护相关知识。 8.3.2.3 应掌握沟通交流、精神慰藉等心理支持相关知识。 8.3.3 技能要求 8.3.3.1 应掌握清洁照护、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睡眠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相关技能。 8.3.3.2 应掌握体征观测、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功能促进等基础照护相关技能。 8.3.3.3 应掌握沟通交流、精神慰藉等心理支持相关技能。 8.4 三级/高级工 8.4.1 职业功能 三级/高级工应具备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培训指导的职业功能。 8.4.2 知识要求 8.4.2.1 应掌握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安宁服务等基础照护相关知识。 8.4.2.2 应掌握功能促进、认知训练等康复服务相关知识。 8.4.2.3 应掌握沟通交流、心理辅导等心理支持相关知识。 8.4.2.4 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知识。 8.4.3 技能要求 8.4.3.1 应掌握用药照护、风险应对、护理协助、安宁服务等基础照护相关技能。 8.4.3.2 应掌握功能促进、认知训练等康复服务相关技能。 8.4.3.3 应掌握沟通交流、心理辅导等心理支持相关技能。 8.4.3.4 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技能。 8.5 二级/技师 8.5.1 职业功能 二级/技师应具备康复服务、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的职业功能。 8.5.2 知识要求 8.5.2.1 应掌握功能促进、康复评估等康复服务相关知识。 8.5.2.2 应掌握病人能力评估、照护计划制订等照护评估相关知识。 8.5.2.3 应掌握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等质量管理相关知识。 8.5.2.4 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知识。 8.5.3 技能要求 8.5.3.1 应掌握功能促进、康复评估等康复服务相关技能。 8.5.3.2 应掌握病人能力评估、照护计划制订等照护评估相关技能。 8.5.3.3 应掌握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等质量管理相关技能。 8.5.3.4 应掌握理论培训、技术指导等培训指导相关技能。 8.6 一级/高级技师 8.6.1 职业功能 二级/技师应具备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的职业功能。 8.6.2 知识要求 8.6.2.1 应掌握专项功能评估、照护计划完善、评估管理等照护评估相关知识。 8.6.2.2 应掌握机构内部管理、质量系统评价等质量管理相关知识。 8.6.2.3 应掌握理论培训、培训管理等培训指导相关知识。 8.6.3 技能要求 8.6.3.1 应掌握专项功能评估、照护计划完善、评估管理等照护评估相关技能。 8.6.3.2 应掌握机构内部管理、质量系统评价等质量管理相关技能。 8.6.3.3 应掌握理论培训、培训管理等培训指导相关技能。 9 评价方法 9.1 评价方式 9.1.1 概述 评价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核、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核、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权重测算方法见附录B。 9.1.2 理论知识考核 9.1.2.1 理论知识考核主要采用笔试、机考等方式进行。 9.1.2.2 针对参加五级考试的未取得小学毕业证书的人员,必要时可采用口试的方式进行。 9.1.2.3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知识要求。 9.1.3 技能考核 9.1.3.1 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9.1.3.2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9.1.4 综合评审 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9.2 评价人员 理论知识考核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名监考人员。 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1:10,且考评人员为 3 人(含)以上单数。 综合评审委员为 3 人以上单数。 9.3 评价时间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不少于 30分钟,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不少于60分钟。 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30分钟。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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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查看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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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3/3/22 12:08:41 | ||
*由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于2023/3/22 12:08:41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3/3/22 12: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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