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自我承诺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的T/ZLJ 006—2022《《速冻虾滑》》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ZLJ》制定。T/ZLJ 006—2022《《速冻虾滑》》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2023年06月14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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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30000501876959H | 发证机关 | 浙江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行业协调、信息交流、技术咨询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劳敏军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宁波大厦712室 | 邮编 : 310007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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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ZLJ 006—2022 | ||
中文标题 | 《速冻虾滑》 |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7.120.30 鱼和水产品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X20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54 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15日 | ||
实施日期 | 2022年12月22日 | ||
起草人 | 戴志远、施佩影、马聪鹤、张益奇、李仁伟、胡于青、卢延斌、金仁耀、廖杰 | ||
起草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海之味水产有限公司、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速冻虾滑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鲜冻虾或虾仁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去头、去壳、去肠腺、绞碎、调味、熟制或不熟制、包装、速冻等工序所制成的非即食速冻虾滑的生产与销售。 | ||
主要技术内容 | 本标准对速冻虾滑产品的原料、感官、理化和安全指标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要求。标准的总体指标以相关国家标准、企业出厂实测数据及型式试验报告数据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 (1)挥发性盐基氮限量依据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中预制动物性水产品要求提出,并将该指标要求从30 mg/100g降低至20 mg/100g,以提高速冻虾滑产品的鲜度水平。 (2)二氧化硫限量依据GB 2760-2014中焦亚硫酸钠在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0.1 g/kg)要求提出。 (3)无机砷、甲基汞、铅、镉、多氯联苯等污染物限量依据GB 2762-2022要求提出。 (4) 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产物能够诱导突变并具有致癌性和慢性毒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公告,将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列入《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5) 土霉素属于四环素类药物,抗菌范围广,是养殖虾类常用抗生素,故选择土霉素作为速冻虾滑代表性兽药残留指标,其限量依据GB 31650-2019要求提出。 (6)氯霉素是一种高效广谱抗生素,曾经长期在国内外应用于水产养殖业。但因氯霉素有严重的副作用,对人体造血系统的毒性极大。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法规中规定氯霉素的限量为“零允许量”。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明确规定氯霉素及其盐、酯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7)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目前本产品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求,但考虑到速冻虾滑加工过程中生产卫生状况,以及潜在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风险,结合生产实际,提出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标准。 (8)沙门氏菌限量依据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提出。 (9)试验方法:标准提出满足速冻虾滑产品技术要求的试验方法。 (10)检验规则:标准提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的分类。 (11)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标准提出了速冻虾滑的标志及包装贮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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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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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2/12/15 14:44:39 | ||
*由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于2022/12/15 14:44:39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2/12/15 14: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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