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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自我承诺

  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发布的T/SAEPI 011—2022《空气净化器用颗粒物过滤器》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SAEPI》制定。T/SAEPI 011—2022《空气净化器用颗粒物过滤器》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
2022年11月28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
登记证号 513100005017735385 发证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 行业管理,新品开发,咨询服务。展览展销及组织专业技术研究研讨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卫东
依托单位名称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通讯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59号浦发广场D座1415 邮编 : 200061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SAEPI 011—2022
中文标题   空气净化器用颗粒物过滤器
英文标题   Particle filter for air cleaner
国际标准分类号   97.080
中国标准分类号   Y 62
国民经济分类   S952 社会团体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01日
起草人   易洪江、沈浩、沈志伟、杨贤飞、刘宁、叶冬冬、程亮、罗俊华、朱明杰、黄晓杰、郑伟、赵吉鹏、金永吉、曹海罡、李崇朝、陈耀刚、陈瑞、吴淼、周欢、马晓翠、韦家旺、施振亚、刘玉桂、刘雨佳、严晓敏、Michael P. Wolf、赵兴雷、段海宁
起草单位   东丽合成纤维(南通)有限公司、北京智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飞利浦家电(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用物质测试服务部、佛山市顺德区阿波罗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哈克过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艾尔佳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南海南新无纺布有限公司、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喀尔木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弘智能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王子过滤制品有限公司、博纳高性能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上海创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美亚科泽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无锡风正科技有限公司、东营俊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帕剌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巨先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爱启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用颗粒物过滤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空气净化器用物理过滤式颗粒物过滤器。 本文件不适用于静电集尘式过滤器。
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用颗粒物过滤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外观
5.1.1 过滤器表面光洁平整,无划痕、压痕和损伤。
5.1.2 滤料、密封垫和边框或支撑体应有满足要求的强度,不应出现松动或变形。
5.2 尺寸偏差
5.2.1 边长大于500mm的过滤器,其端面尺寸偏差应为(0,-3.2)mm;边长不大于500mm的过滤器,其端面尺寸偏差应为(0,-1.6)mm。 
5.2.2 过滤器深度尺寸偏差应为(+1.6,0)mm。 
5.2.3 当过滤器对角线长度大于700mm时,每个端面的两对角线偏差应不大于4.5mm;当过滤器对角线长度不大于700mm时,其偏差应不大于2.3mm。 
5.2.4 过滤器端面及侧面平面度不应大于1.6mm。
5.3  效率和初阻力
在初始状态下,颗粒物过滤器的PM1.0计数效率和初阻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 累积净化量(CCM)
过滤器对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CCM)应符合表2的规定。
5.5 整机适配性
若过滤器明示了适配空气净化器机型,过滤器加装到适配空气净化器上,净化器针对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CADR)和累积净化量(CCM)应符合GB/T 18801的要求。
5.6 滤料
滤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的要求。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标准公告
  标准发布公告 2022/9/21 13:14:33

*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于2022/9/21 13:14:33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2/9/21 13: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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