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终端产业协会自我承诺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发布的T/TAF 077.5—2022《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5部分:设备信息》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TAF》制定。T/TAF 077.5—2022《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5部分:设备信息》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2022年09月16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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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20649Q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国际交流与合作 科技研究 业务培训 技术测试与评估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谢毅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 邮编 : 100032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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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TAF 077.5—2022 | ||
中文标题 |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5部分:设备信息 | ||
英文标题 | Application software user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usage minimization and necessity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Part 5:Device information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33.050.01 电信终端设备综合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I651 软件开发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15日 | ||
实施日期 | 2022年09月15日 | ||
起草人 | 王宇晓、李昳婧、杨骁涵、李梦月、安潇羽、高震、田申、张吉、孙瑞君、宁华、王艳红、刘陶、武林娜、凌大兵、常琳、房昕、姚一楠、李腾、黄天宁、衣强、贾科、徐曼、赵晓娜、董小欢、落红卫、刘献伦 | ||
起草单位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应用软件在处理涉及用户个人信息(设备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删除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评估规范,并通过设备信息在处理活动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来说明如何落实最小必要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移动应用软件规范个人信息(设备信息)的处理活动,也适用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移动应用软件收集使用设备信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 ||
主要技术内容 | 随着移动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日益成熟,移动智能终端功能的成熟与便利,设备信息已成为移动应用软件开展业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成为移动应用软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主要目标。 本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要求,依据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最小必要原则,提出移动应用软件在处理涉及个人信息设备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删除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信息规范和评估准则,旨在对移动互联网行业收集使用用户设备信息进行规范,落实最小、必要的原则,进一步促进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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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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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2/9/16 13:58:19 | ||
*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于2022/9/16 13:58:19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2/9/16 13: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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