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终端产业协会自我承诺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发布的T/TAF 112—2022《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信用评价细则》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TAF》制定。T/TAF 112—2022《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信用评价细则》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2022年09月08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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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20649Q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国际交流与合作 科技研究 业务培训 技术测试与评估 咨询服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谢毅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 邮编 : 100032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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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TAF 112—2022 | ||
中文标题 |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信用评价细则 | ||
英文标题 | Credit evaluation rules of mobile application distribution platform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33.020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I6490 其他互联网服务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2日 | ||
实施日期 | 2022年03月02日 | ||
起草人 | 陈鑫爱、王艳红、杜云、周飞、李京典、李可心、武林娜、王淞鹤、宁华、罗成、张路、姚一楠、唐佳伟、郭建领、吴月升、落红卫、宜静、李晨、刘克强、李飞伯、吴越、衣强、李实、赵晓娜、李腾、付艳艳、王宇晓、李昳婧、王江胜、贾科、杜文博、边江 | ||
起草单位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武汉安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
范围 | 本文件明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评分对象、评分周期、评分要求、信用分级、评分指标及评分规则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 ||
主要技术内容 | 本文件根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等规定,对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责任落实情况制定信用评价细则,以促进移动互联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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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公告 | 2022/9/8 15:13:47 | ||
*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于2022/9/8 15:13:47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2/9/8 15: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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