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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自我承诺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发布的T/CNFPIA 3010—2020《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CNFPIA》制定。T/CNFPIA 3010—2020《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2021年02月18日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登记证号 50000375-0/社证字第3276号 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 技术交流 专业展览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技术培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鸿升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2号院16号楼4层 邮编 : 100013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CNFPIA 3010—2020
中文标题   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
英文标题   Polypropylene film overlay engineered wood flooring
国际标准分类号   79.060.01 木基板材综合
中国标准分类号   CCS B69
国民经济分类   C203 木制品制造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起草人   姜志华、赵保成、张忠涛、范文明、彭立民、佘学彬、刘敦银、朱洋洋、 孙月鹏、陈福德、马琳、卜立新、胡忠华、熊唯诚、赵建忠、冯云忠。
起草单位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市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上海盛日实业有限公司、大正新型材料(肇庆)有限公司、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 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凯牌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百佳年代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云峰莫干山地板有限公司、佛山塔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室内一般要求用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
主要技术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201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 polypropylene film overlay engineered wood flooring
以胶合板为基材,表面覆贴聚丙烯薄膜制成的实木复合地板。
4 要求
4.1 分等
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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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4.2.1 规格尺寸
a) 长度:300~2400 mm;
b) 宽度:60~200 mm;
c) 厚度:10~18 mm。
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他幅面尺寸的产品。
4.2.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尺寸偏差要求
4.3 外观质量
正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规定,背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 GB/T 18103—2013 中 5.3.4 规定。
表 2 表面外观质量要求
缺陷名称
表 面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色泽不均 不允许 轻微 不明显
气泡、鼓包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
皱纹 不允许 轻微 不明显
疵点 不允许 轻微,每块板面不超过 1 处 不明显,每块板面不超过 2 处
污染 不允许 轻微 不明显
压痕 不允许 轻微
最大面积不超过 15 mm2,
每块板面不超过 3 处
划痕 不允许
每块宽度不超过 0.3 mm,长度不超过
25 mm,每块总长度不超过 75 mm 每块宽度不超过 0.5 mm,长度不超过 25 mm,每块总长度不超过 75 mm
项 目 要 求
厚度偏差
公称厚度 tn与平均厚度 ta之差绝对值≤0.5 mm 厚度最大值 tmax与最小值 tmin 之差≤0.5 mm 面层净长偏差
公称长度 ln≤1 500 mm 时,ln与每个测量值 lm之差绝对值≤1 mm 公称长度 ln>1 500 mm 时,ln与每个测量值 lm之差绝对值≤2 mm 面层净宽偏差
公称宽度 wn与平均宽度 wa之差绝对值≤0.2 mm 宽度最大值 wmax与最小值 wmin 之差≤0.3 mm 直角度 qmax≤0.2 mm 边缘直度 ≤0.3 mm/m 翘曲度 宽度方向翘曲度 fw≤0.20%,长度方向翘曲度 fl ≤1.00%
拼装离缝
平均值 Oa ≤0.15 mm 最大值 Omax ≤0.20 mm 拼装高度差
平均值 ha≤0.10 mm 最大值 hmax≤0.15 mm 注:表中要求的是指拆包检验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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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表面外观质量要求(续)
缺陷名称
表 面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榫舌缺损 不允许 不大于 2 mm 不大于 5 mm 注:在自然光或光照度 300~600 l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 40W 日光灯)下,轻微是指正常视力在距离板面 0.5 m 以内可见到,不明显是指在距离板面 1 m 可见到,明显是指在 1 m 以外可见到。
4.4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理化性能要求
项 目 单 位 要 求
浸渍剥离 —
任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胶层长度的 1/3,
6 块试件中有 5 块试件合格即为合格
静曲强度 MPa ≥30
弹性模量 MPa ≥4000
含水率 % 5.0~14.0
耐剥离力 N 最低值 40 N,平均值 45 N
表面耐磨 g/100 r ≤0.12,且聚丙烯膜未磨透
表面耐污染 — 5 级
表面耐干热 — 5 级
表面耐湿热性 — 5 级
耐光色牢度 级 ≥灰度卡 4 级
椅子脚轮试验 — 无分层、开裂、拼缝开脱等破坏
表面耐冷热循环 — 无裂纹、无鼓泡
甲醛释放量 mg/m3 E1 级:≤0.124
E0 级:≤0.050
无醛级:≤0.02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的释放率
mg/(m2·h)
(72h)
≤0.50
可溶性重金属(铅、镉、
铬、汞)总含量
mg/kg ≤100
5 检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检验
按 LY/T 1279—2008 中 6.1 规定进行。
5.2 规格尺寸检验
按 GB/T 18103—2013 中 6.2 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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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性能
5.3.1 试样和试件的制取及尺寸、数量规定
5.3.1.1 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 24h 以上的产品中抽取。
5.3.1.2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 2.5 m2且不少于 5 块地板作为试样。试件的制取位置、尺寸规格及数量应
符合图 1 和表 4 的要求。试件在锯制时,应避开缺陷。如地板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
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图1 去除榫槽后制取部分理化性能取样示意图
表 4 理化性能测试试件尺寸及数量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长×宽)/mm 试件数量/块 试件编号
浸渍剥离 75.0×75.0 6 1
静曲强度 250.0×50.0 6 2
弹性模量 250.0×50.0 6 2
含水率 75.0×75.0 4 3
耐剥离力 100.0×25.0 9 4
表面耐磨 100.0×100.0 1 5
表面耐污染 300.0×板宽 1 6
表面耐干热 230.0×板宽 2 7
表面耐湿热性 230.0×板宽 2 7
耐光色牢度 随设备而定 1 任意
椅子脚轮试验
地板拼装后裁取可满足直径 750mm 以
上的试验区,且至少有 1 条拼缝
/ 任意
表面耐冷热循环 100.0×100.0 2 8
甲醛释放量 按 GB 18580—2017 中相应的规定进行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的释放率
按 HJ 571—2010 中相应的规定进行
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
汞)总含量
按 GB/T 35601—2017 中相应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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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浸渍剥离
按 GB/T 18103—2013 中 6.3.2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3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按 GB/T 18103—2013 中 6.3.4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 含水率
按 GB/T 18103—2013 中 6.3.3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5 耐剥离力
按 LY/T 1279—2008 中 6.3.2.1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6 表面耐磨
按 GB/T 17657—2013 中 4.44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7 表面耐污染
按 GB/T 17657—2013 中 4.4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8 表面耐干热
按 GB/T 17657—2013 中 4.46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9 表面耐湿热
按 GB/T 17657—2013 中 4.48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10 耐光色牢度
按 GB/T 17657—2013 中 4.3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11 椅子脚轮试验
按 GB/T 4085—2015 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
5.3.12 表面耐冷热循环
按 GB/T 17657—2013 中 4.37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13 甲醛释放量
按 GB 18580—2017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1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率
按 HJ 571—201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15 可溶性重金属总含量
按 GB/T 35601—2017 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中试样制备按 GB/T 33042—2016 中 6.5 规定的方法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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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包括:
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
c) 理化性能中的含水率、浸渍剥离、表面耐磨和耐剥离力。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的变动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质量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抽样方案和判定原则
6.2.1 基本要求
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
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数。
6.2.2 外观质量
按 GB/T 18103—2013 中 7.2.2 规定进行。
6.2.3 规格尺寸
按 GB/T 18103—2013 中 7.2.3 规定进行。
6.2.4 理化性能
6.2.4.1 抽样方案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5,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
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
合格。
表 5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数量/块 初检抽样数/组 复检抽样数/组
≤1000 1 2
≥1001 2 4
注:每组样品面积不小于2.5 m2,且不少于5块地板。
如样品规格小,按以上方案抽取的样品不能满足试验要求时,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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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 检验结果的判断
6.2.4.2.1 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量平均值满足本文件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
量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2.4.2.2 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的平均值满足本文件规定要求,且最小值不小于本文件规定值的80%,
该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2.4.2.3 地板试样的浸渍剥离、耐剥离力、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表面耐干热、表面耐湿热性、
耐光色牢度、椅子脚轮试验、表面耐冷热循环、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
和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总含量均达到本文件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上述性能判为合格,
否则判为不合格。
6.2.4.2.4 当地板试样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3 综合判断
样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全部达到相应等级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该
批产品不合格。
6.4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
a) 被检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检验依据的文件、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等;
b) 检验结果及其结论;
c)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以及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产品入库前,应在适当部位标记产品的品牌、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和甲醛释放量等级等信息。
7.1.2 包装标签
包装标签上应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执行文件编号、生产日期、数量、等
级等。
7.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包装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
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查看
标准公告
  标准发布公告 2021/2/5 15:00:27

*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于2021/2/5 15:00:27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21/2/5 15: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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