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自我承诺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发布的T/FJSP 0005—2018《红曲酿造料酒》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FJSP》制定。T/FJSP 0005—2018《红曲酿造料酒》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
2019年02月14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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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50000512155508A | 发证机关 | 福建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咨询活动、技术推广、经验交流、调查研究。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檀巧斌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北路52号2层202 | 邮编 : 350000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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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FJSP 0005—2018 | ||
中文标题 | 红曲酿造料酒 |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7.220.10 香料和调料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C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30日 | ||
实施日期 | 2019年03月31日 | ||
起草人 | 黄祖新、蒋国兴、邱允滔、江信基、黄星文、王锐军、张桂斌、郑学群、林锦云、倪莉、田玉庭、林辉、檀巧斌 | ||
起草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传统酿酒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福建惠泽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老酒业有限公司、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沉缸酒业有限公司、福州兴连酿造有限公司、福州市长泉酒业有限公司、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大学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红曲酿造料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红曲酿造料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 ||
主要技术内容 | 5.1 原辅料要求 红曲黄酒应符合DBS 35/003规定。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GB/T 15691规定。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规定。 焦糖色应符合GB 1886.64规定。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干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色泽浅黄至红褐色,有光泽 香气 具有红曲酿造料酒特有的醇香,香气协调 滋味 滋味纯正、清爽、无异味,添加食用盐的料酒呈微咸味 体态 清亮透明,允许有微量聚集物 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色泽浅黄至红褐色,有光泽 香气 具有红曲酿造料酒特有的醇香,香气协调 滋味 滋味纯正、清甜、醇厚、无异味,添加食用盐的料酒呈微咸味 体态 清亮透明,允许有微量聚集物 5.3 理化指标 干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干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优级 一级 酒精度(20℃)/(%vol) ≥ 14.0 10.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20.0 20.0 总酸(以乳酸计)/(g/L) ≤ 6.5 挥发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15 0.10 非糖固形物/(g/L) ≥ 12.0 8.0 a除糖除盐固形物/(g/L) ≥ 12.0 8.0 氨基酸态氮/(g/L) ≥ 0.30 0.20 氯化物/(g/L) ≤ 25.0 25.0 b苯甲酸/(g/L) ≤ 0.05 0.05 仅限于有添加食用盐的红曲酿造料酒。 指红曲酿造料酒发酵及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苯甲酸。 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优级 一级 酒精度(20℃)/(%vol) ≥ 14.0 10.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40.1~60.0 20.1~60.0 总酸(以乳酸计)/(g/L) ≤ 6.5 挥发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15 0.10 非糖固形物/(g/L) ≥ 12.0 8.0 a除糖除盐固形物/(g/L) ≥ 12.0 8.0 氨基酸态氮/(g/L) ≥ 0.40 0.20 氯化物/(g/L) ≤ 25.0 25.0 b苯甲酸/(g/L) ≤ 0.05 0.05 a 仅限于有添加食用盐的红曲酿造料酒。 指红曲酿造料酒发酵及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苯甲酸。 5.4 食品安全指标 食品安全指标(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5.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 5.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8 其他要求 产品中除按照生产要求可添加食用盐、香辛料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外,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酿造产生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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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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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1/22 17:39:34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 17: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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