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自我承诺
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发布的T/LSSGB 001-012—2018《丽水山耕:蚕豆保鲜技术贮运手册》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按照在本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_LSSGB》制定。T/LSSGB 001-012—2018《丽水山耕:蚕豆保鲜技术贮运手册》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在自愿基础上作出本承诺,并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
2018年12月25日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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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311003105683206 | 发证机关 | 丽水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区域公用品牌管理、使用,“四化”服务等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孔靖雯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丽水市丽阳街827号 | 邮编 : 323000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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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LSSGB 001-012—2018 | ||
中文标题 | 丽水山耕:蚕豆保鲜技术贮运手册 |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20 植物栽培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25日 | ||
实施日期 | 2018年12月25日 | ||
起草人 | 朱麟,凌建刚,林旭东,尚海涛,俞静芬,康孟利,陈曙颖 | ||
起草单位 | 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 ||
范围 | 本规程规定了新鲜蚕豆采收,质量要求,库房与容器消毒,分级,预冷,贮藏,运输等操作环节。 本规程适用于带荚蚕豆贮运保鲜 | ||
主要技术内容 |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新鲜蚕豆采收,质量要求,库房与容器消毒,分级,预冷,贮藏,运输等操作环节。 本规程适用于带荚蚕豆贮运保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459 蚕豆 GB/Z 26574 蚕豆生产技术规范 GB/T 30134 冷库管理规范 DB33/T 2090 “丽水山耕”建设和管理 通用要求 T/LSSGB 001 丽水山耕:食用种植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新鲜 豆荚表面无黑斑,色泽鲜绿,无失水萎蔫。 4 采前技术要求 4.1 产地环境 栽培的环境技术条件应符合T/LSSGB 001中4、5有关生态环境和种植过程有关规定。 4.2 栽培要求 加强种植管理,按照DB33/T 2090中6章及T/LSSGB 001中5章等规定执行。 采前一周禁止灌水。 5 采收 5.1 采收品质 选择八成熟蚕豆贮藏,此时蚕豆荚面微凸,豆荚表面出现光泽、趋于饱满、背筋刚现淡褐色,种脐处为绿色 ,色泽鲜绿,表面光滑无黑斑;同时外壳无明显病害或机械伤。 5.2 采收时间 选择在早晨露水干后较凉爽的时间进行,避免雨天、高温烈日下采收。 5.3 采收方法 手握豆荚,用剪刀在贴近母枝处剪下,保留1~2cm长豆柄;轻摘轻放,随采随运,不要堆压,应尽快运往分级、贮藏地点,防雨防晒;长途运输应及时产地预冷,使用冷藏车运输。 6 库房准备 预冷库及冷藏库按GB/T 30134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使用前一周使用库房消毒剂消毒,使用前1~2天,打开冷库,使库温稳定;库房内放入长≥10cm的垫板或货架。 7 分级、分装、预冷 7.1 分级 果实分级要求按照GB/T 10459或生产具体要求执行。 7.2 分装 首先将0.02-0.03mm厚PVC保鲜袋(或PE保鲜袋)套入浅边塑料筐中(筐高约20cm,每筐不超过7.5kg),将采摘好的豆荚,剔除软、烂、坏豆,整齐放入筐内,单层摆放,避免挤压。装好筐后,将保鲜袋四周压入筐内,摆放整齐,尽快(1-2h内)移入预冷库预冷。相关标签标识按照GB/T 191执行。 7.3 预冷 将盛有蚕豆的塑料筐放在预冷库货架上,在2℃~4℃、相对湿度(RH)80-90%预冷库预冷6h~12h。 8 保鲜与冷藏 8.1 保鲜冷藏 待蚕豆预冷充分,采用尼龙绳或橡皮筋扎好袋口,移入冷藏库;冷藏库库温设定为:0℃~2℃、RH 85%~90%。 8.2 堆码 堆码不宜高于风机下沿,分垛堆码(便于通风),按照风向留好风道,并尽量避免冷风直吹到蚕豆进而引起局部冻害。 8.3 贮间管理 加强贮间管理,严格控制冷库温湿度,果温范围在-1℃-0℃之间;定期抽查豆荚品质,出现霉烂等现象要尽快评估,并尽快出库销售,避免损失。新鲜蚕豆冷藏不宜超过30天。 9 出库及销售 9.1 出库 冷藏蚕豆按需从冷库移出,进入流通销售;宜出库后1h再打开包装,防止大量结露。 9.2 销售 建议在0~5℃的货架柜内摆放销售,货架期不宜超过72 h。并按照T/LSSGB 001第9章具体实施;按DB33/T 2090第7、8章做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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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是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标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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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于2018/12/25 11:29:52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最后修改时间:2018/12/25 1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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